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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积金贷款]【重磅!青岛公积金贷款买房将实行“认房认贷”政策】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青岛市重新制定出台《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相应调整。贷款新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自5月9日起施行。此次贷款新政调整的政策事项主要有: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落实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青岛市重新制定出台《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相应调整。贷款新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自5月9日起施行。

此次贷款新政调整的政策事项主要有:

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要求,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一是首付款比例政策,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的现行规定,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二是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原二次公积金贷款的1.1倍利率规定。

三、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不再实行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我市现行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同时,缴存余额倍数按照经济适用房20倍、其他类型住房15倍的标准执行。

※政策调整解读

我市原《个贷办法》2014年3月份起施行,经2017年续期,2020年执行期满,根据《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制定出台。《个贷办法》施行期间,各项业务运转正常,公积金贷款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需调整完善,以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更好的满足缴存职工申贷需求。相关情况主要有:

一是原《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在“认房认贷”标准上未完全执行上级政策规定,需进行调整规范。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我市此前一直执行贷款次数规定,未认定住房套数。

此次政策调整,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的要求,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政策,将住房套数纳入申贷审查范围。

二是此前我市最高贷款限额政策不统一,是按照购房类型以及贷款次数分别执行差别化标准,与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的普遍做法不一致。从调研情况看,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中,除青岛、长春外其他城市均执行相同的限额政策,同时,上级政策中也未就房屋类型规定差别化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购房权益,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对上述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政策调研和起草过程中,系统调研了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省内相关城市贷款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商贷管理规定、相关银行贷款规定。在此基础上,采取召开内部答辩会,邀请人大、政协、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召开研讨会,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法制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流转发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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