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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申请]@黑龙江人,事关你的工作,这些补贴可以领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我省出台一揽子“涉疫”就业创业政策,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对省内湖北籍2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我省出台一揽子“涉疫”就业创业政策,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对省内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创业补贴;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着力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取消不合理限制

取消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不合理规定。

推动重点项目和行业加快开复工。加快项目前期审批、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复工。

做好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完善服务机制,协调解决好复工复产企业运输服务保障、用工、日常防护物资等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

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不裁员少裁员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19年以来没有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

落实好我省阶段性减、免、缓、降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强化融资信贷支持。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工具,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提高其放贷能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获得性。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对提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且政策引导性强、效果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加大援企纾困力度。

充分发挥全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作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吸纳就业多、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及再担保风险补偿、应急周转金借款、保险费补贴和财政奖补资金等支持,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脱困、稳岗、扩就业。

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项目

可豁免环评手续

发挥百大项目拉动就业效应。省级百大项目由300个增加到500个,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落地,紧紧围绕基础设施短板、疫情暴露的短板、社会事业“补强提”、应急储备等重点领域,以及5G、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点项目,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可豁免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创新开展互联网招商引资。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视频洽谈、虚拟考察、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络招商、“不见面”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和招商促进稳就业。

鼓励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政府投资的孵化基地按比例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免费提供

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

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

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积极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青年电商”等创业培训。

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支持劳动者依托滴滴、微商、支付宝等平台灵活就业

拓展灵活就业空间。

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保障其就业谋生。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强化平台就业支撑。

支持劳动者依托滴滴、微商、支付宝等平台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切实满足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合理需求。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环境,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成功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做好有组织化劳务输出。

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和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进“龙江健康码”与全国“防疫信息码”实现对接互认,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与中东部协作省份信息对接,推动有组织化劳务输出,鼓励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

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引导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百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优先吸纳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没有外出的农民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发挥扶贫车间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介绍1人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疫情防控期间我省赴省外务工的农民给予交通费补贴,对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省内企业和吸纳农民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稳企稳岗基金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

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

拓宽就业渠道。

扩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省属国企和驻省央企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前提条件。对省内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适当延迟录用接收。

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相应延长应届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至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按照要求,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自2020年3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2020年3月至6月,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对于《通知》新增补贴政策以及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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