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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BR/>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涉案金额:91,391.19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91,391.1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初23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做出判决,具体如下: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中教仪与汉柏科技签署的合同编号为HZXY-ZJY-HB2017的《框架销售合作协议》;

(2)请求解除中教仪与汉柏科技签署的合同编号为17JYSH/CG0148CH、18JYSH/CG0106CH、18JYSH/CG0107CH、18JYSH/CG0108CH的《销售合同》;

(3)请求免除中教仪依据前述《销售合同》的约定向汉柏科技支付货款的义务,中教仪同意将前述《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退还汉柏科技;

(4)本案诉讼费用由汉柏科技承担。

诉讼事由:

2017年1月3日,中教仪与汉柏科技签署了编号为HZXY-ZJY-HB2017的《框架销售合作协议》,约定由中教仪作为汉柏科技的代理销售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汉柏科技的自主品牌OPZOON的全系列产品。随后,中教仪与汉柏科技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1月22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1月29日分别签署了编号为17JYSH/CG0148CH,合同总金额3,925.19万元;编号为18JYSH/CG0106CH,合同总金额5,922.92万元;编号为18JYSH/CG0107CH,合同总金额1,569.60万元;编号为18JYSH/CG0108CH,合同总金额7,746.92万元的《销售合同》,前述合同金额总计为19,164.63万元,其中服务器相关产品合同金额为15,239.44万元。前述四份销售合同约定,中教仪公司收到最终用户款及货物验收合格后180日内付清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中教仪分别在2017年12月12日、2018年2月1日确认收到了上述《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2018年7月20日,汉柏科技致中教仪《关于停止提供产品安装、技术服务支持、保修服务的函》,汉柏科技未能按照《销售合同》相关规定,提供产品的售后安装、技术服务支持、保修服务。中教仪请求与汉柏科技解除合同,中教仪愿意将全部产品退还给汉柏科技,同时请求法院免除中教仪公司向汉柏科技支付合同款的义务。

汉柏科技认为,汉柏科技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中教仪已验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合同和中教仪退回货物。

判决情况:

(1)解除中教仪与汉柏科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7JYSH/CG0148CH、18JYSH/CG0106CH、18JYSH/CG0107CH、18JYSH/CG0108CH的《销售合同》;

(2)中教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汉柏科技退回出库编号为907-XSCH-1802009、907-XSCH-1802008、907-XSCH-180207的《货物签收单》项下货物;

(3)驳回中教仪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万元,由汉柏科技负担。

二、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彼岸”)与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

近日,工大高新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初135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具体如下:

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创谷”)

被告四:三河市华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商服”)

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

诉讼请求:

(1)判令工大集团向深圳彼岸支付贷款本金40,000万元;

(2)判令工大集团向深圳彼岸支付贷款利息1,446.08万元;

(3)判令工大集团向深圳彼岸支付逾期贷款利息3,706.67万元;

(4)判令工大集团向深圳彼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36.50万元;

(5)判令工大高新对(1)(2)(3)(4)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确认深圳彼岸对工大创谷所有的两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确认深圳彼岸对华燕商服所有的部分房产以及土地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用由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创谷、华燕商服共同承担。

诉讼事由:

2017年5月24日,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张大成、工大高新四方签订《融资协议》,约定:深圳彼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金额不多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同日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的《融资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工大高新为工大集团到期偿还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6月6日,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南洋银行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深圳彼岸委托南洋银行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0.5%。同日,深圳彼岸与工大创谷、华燕商服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协议》,约定主合同为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南洋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该抵押协议之主债权。

2018年5月3日,深圳彼岸向工大集团宣布全部债权已提前到期。截至起诉日,工大集团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工大高新未履行保证责任,工大创谷、华燕商服也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

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但已做出查封、扣押、冻结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创谷、华燕商服名下价值45,589.25万元财产的裁定。

三、北京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汉柏”)与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誉高”)借款合同纠纷

近日,工大高新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2018)津民初105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如下:

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彭海帆

被告:天津汉柏明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明税”)

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田坤

被告: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

被告:李日晶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北京汉柏立即偿还北京誉高本金10,000万元,利息366.67万元,罚息2,43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彭海帆、汉柏明税、汉柏科技、田坤、汉柏信息、李日晶对上述判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工大高新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汉柏科技所承担的连带偿还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诉讼事由:

2018年4月9日,北京汉柏与北京誉高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汉柏向北京誉高借款本金10,000万元,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借款期限不长于52天,拆借利率为年息10%,罚息为拆借资金的日千分之三。同时北京誉高与彭海帆、汉柏明税、汉柏科技、田坤、汉柏信息分别签订《担保合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李日晶向北京誉高出具承诺函,承诺保证被告偿还借款。北京誉高认为工大高新作为汉柏科技的唯一股东,其并未在认缴的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法解释应对汉柏科技所承担的连带偿还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北京汉柏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北京分行”)与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近日,工大高新收到天津高院【(2018)津民初111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如下:

诉讼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示判令普天公司向恒丰北京分行支付货款人民币9,840.72万元;

(2)请求判令普天公司向恒丰北京分行支付违约金1,704.23万元;

(3)判令汉柏科技、彭海帆、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恒丰北京分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173.17万元由汉柏科技、彭海帆、工大高新承担;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普天公司、汉柏科技、彭海帆、工大高新共同承担。

诉讼事由:

(1)2017年4月13日,恒丰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额度为20,000万元。恒丰北京分行与彭海帆、工大高新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19日,恒丰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2017年7月,汉柏科技与普天公司共签订四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价款共为9,840.72万元。

(2)2017年9月22日、2017年10月19日,恒丰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 (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签订两份《保理合同条件表》,约定汉柏科技将汉柏科技与普天公司签订的四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中汉柏科技所有的债权(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恒丰北京分行。

(3)2018年4月10日,普天公司收到盖有恒丰北京分行、汉柏科技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全部转让)》,写明汉柏科技已将四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恒丰北京分行,普天公司未向恒丰北京分行偿付任何款项。

五、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以下简称“培训大厦”)施工合同纠纷

培训大厦与冠宇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冠宇公司承包培训大厦长岭湖度假村装修工程、给排水洁具、电气工程,工程共计造价1,297.12万元。培训大厦累计支付工程款235万元,尚欠1,062.12万元。(详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近日,工大高新收到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委”)《裁决书》,【(2018)哈仲裁字第0594号】,哈仲委于2018年11月4日已仲裁终结,裁决具体如下:

(1)培训大厦给付冠宇公司工程款1,062.12万元,支付利息310.91万元;

(2)驳回冠宇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冠宇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6.72万元,由其自行承担804.01元,由培训大厦承担6.64万元,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冠宇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冠宇公司与培训大厦施工合同纠纷

冠宇公司与培训大厦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培训大厦的长岭湖康复中心和培训大厦长岭湖康复中心展厅两项工程,共计完成工程造价1,943.96万元,培训大厦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1,390万元。(详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近日工大高新收到哈仲委《裁决书》,【(2018)哈仲裁字第0995号】,哈仲委于2018年11月6日已仲裁终结,裁决情况如下:

(1)解除冠宇公司与培训大厦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建设公司施工合同》、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培训大厦给付冠宇公司工程款553.96万元,支付利息79.16万元;

(3)驳回冠宇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冠宇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9.73万元,由培训大厦承担,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冠宇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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