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出台民宿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民宿品质和品牌建设
4月30日,江门七部门联合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民宿办法》)。《民宿办法》共6章31条,主要从总则、申办条件、申请登记、经营规范、服务与监管和附则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中,江门鼓励民宿品质和品牌建设。各市(区)根据辖区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积极打造“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的
4月30日,江门七部门联合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民宿办法》)。《民宿办法》共6章31条,主要从总则、申办条件、申请登记、经营规范、服务与监管和附则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其中,江门鼓励民宿品质和品牌建设。各市(区)根据辖区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积极打造“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同时,江门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游径、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关于民宿的定义
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民宿既包含城市民宿,也包含乡村民宿;既可以依托自有产权的房屋开办,也可以依托通过租赁等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开办,或通过租赁当地政府具有托管权的房屋取得使用权开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民宿定义中的“其他条件”指闲置学校等民用建筑。“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是民宿的一个重要特征,定义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业主、投资人或者经营管理者。
关于民宿规模界定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同时,也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民宿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
关于民宿开办消防基本要求
根据民宿所处位置、建筑类型的不同,对其消防安全作了分类要求。利用镇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防火导则》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关于民宿登记制度
《民宿办法》遵循“便利准入、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民宿的特点与发展实际,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设立了民宿登记制度,明确民宿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登记的负责部门,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二是规定了民宿登记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登记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客房数、建筑权属及类别、工商营业执照等;三是明确了民宿登记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四是明确了民宿登记的办理程序。
关于登记承诺制
《民宿办法》主要在两大方面强调了民宿的诚信经营。一是在民宿登记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实行承诺制度;二是在民宿经营过程中,要求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
【记者】戴惠甜
【作者】 戴惠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站长声明:本文《[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出台民宿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民宿品质和品牌建设》源于网络采集,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https://www.dkgfj.cn/248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