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用贷款]成都法院: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3月16日,成都法院发布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宣传效果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对近期征集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进行研判后梳理出9个典型案例作为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以上案例涵盖了疫情防控背景下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创新审判方式有效解决纠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体现了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依法对相关案件
3月16日,成都法院发布了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宣传效果
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
对近期征集的
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进行研判后
梳理出9个典型案例作为
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以上案例涵盖了疫情防控背景下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创新审判方式有效解决纠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体现了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快审快判快执的审理思路。
@金牛法院
案例1
被告人刘某利用虚假出售体温枪和口罩被控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为牟取赌博资金,在既无体温枪、一次性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可供销售也无货源渠道的情况下,在群、朋友圈发布出售一次性口罩、体温枪等疫情防控用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何某某系某分公司员工,因公司准备复工需购买体温枪而联系其朋友(该案证人)刘某某帮忙购买。刘某遂通过朋友圈联系被告人刘某,代被害人何某某向其购买300个体温枪。被害人何某某按被告人刘某指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定金40000元,随后因被告人刘某称体温枪已发货,何某某又支付了剩余款项36500元。另一被害人蒋某因疫情防控及复工需要购买一次性口罩,被告人刘某谎称可以向其提供一次性口罩30000个,蒋某遂通过转账向被告人刘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骗取二被害人货款共计106500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为了获取赌博资金而实施诈骗,且将诈骗所得赃款基本用于赌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利用群、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利用疫情灾害导致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紧张、购买困难的情势,谎称有一次性口罩、体温枪等疫情防控用品出售而骗取他人财产,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考量;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765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的经济损失30000元。
三、典型意义
2020年1月起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威胁,当前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防疫和企业面临复工复产的关键时刻,一次性口罩、体温枪等成为人民群众、企业复工复产所急需的疫情防控用品。本案被告人在这个特殊时期,不仅没有积极支持防控,反而利用疫情灾害导致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紧张、购买困难的情势及受害人急于购买心理牟取赌博资金,在群、朋友圈编造出售体温枪、一次性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金牛法院在立案后高度重视,迅速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从快从重审判,有力打击了此类网络诈骗犯罪,威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为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武侯法院
案例2
被告人王某利用虚假出售口罩被控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见新冠肺炎疫情日趋严重,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购买渠道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谎称自己能够买到口罩。被害人曲某某看到消息后信以为真,陆续通过向其转款9350元用于购买口罩。在获得转账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发货,并将被害人曲某某的删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曲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王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疫情防控正常工作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假借卖口罩之名在、微博等网络平台实施诈骗屡见不鲜。在这类犯罪案件中,由于信息网络传播覆盖面广、虚拟性强,涉案数额较大,犯罪人的行为往往给受害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在全国人民共同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犯罪人抱着侥幸心理贪财敛财,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披着“贩卖口罩”外衣的诈骗案,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违法行为的判处,对威慑潜在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防骗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青羊法院
案例3
平安银行体恤借款人疫情期间困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被告郑某某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郑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装修,借款期限为3年,同时其配偶王某某签订《配偶同意借款声明》。后因被告郑某某未按约偿还后两期借款本息(30000余元),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欠款。在线庭审过程中,被告郑某某陈述借款500000元属实,前期一直按时还款,后因投资失败,家庭经济遭受重创,另有家人卧病在床及两个小孩需要抚养,经济窘迫才产生了逾期。郑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归还银行欠款,现已开始打工挣钱,只是因受疫情影响目前经济收入有限,希望银行能适当减免罚息,给予还款宽展期。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法官希望被告郑某某和其爱人履行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拿出实际行动,努力偿还欠款;希望原告体恤被告的困难,体恤疫情防控期间民生的艰难和不易,数据是冰冷的,人心是温暖的,建议给被告更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希望原被告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在还款的罚息、期限等问题上面进一步达成调解,争取尽快达成合意解决纠纷。原告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表示,听了法官的一席话深受感动,按照法院的建议并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会在法律规定、总行规章下与被告充分沟通,确定可行方案。
二、裁判结果
庭审后,原告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提交撤诉申请:考虑到被告投资失败,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审判法官的庭审陈词使其感动,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担当的企业,在防抗疫情的大背景下,团结协作共克时艰,故撤回本次诉讼,再给予被告6个月的还款期限。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双方的共同努力,这起疫情期间的金融借款纠纷圆满实现了和解,被告也表示会尽快还清欠款。
三、典型意义
特殊的战役,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组织都应该发挥自身的努力和作用,法院积极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促进和谐,以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支持疫情防控大局。一次网络庭审,一个看似普通、简单、平凡的案件,在法官的人文关怀、循循善诱下,在银行的责任担当下,通过网络阻断了疫情,增强了信心,共创疫情时期的社会和谐。
@龙泉驿法院
案例4
商铺出租人理解疫情期间餐饮经营困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6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梁某某将经投标取得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某商铺出租给何某某经营餐饮,租赁期限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9月27日,租金每月18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租金,押金为两个月房租。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成都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举办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的通告”,何某某租赁的商铺无法继续正常营业,给其造成损失。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协商未果,何某某于2020年3月4日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梁某某退还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3月16日的租金及房屋押金共计6600元。
二、裁判结果
3月4日,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及双方的损失情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同意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庭前,承办法官就合同解除后的水电气费结算,房屋腾退、押金及部分租金返还问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充分沟通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于3月16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梁某某退还何某某部分租金及押金共计5000元。梁某某当庭按照调解方案履行给付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全国各地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地相关部门均发文要求严禁举办各类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受其影响,大批餐饮业不得不停止经营。何某某租赁的商铺也因疫情的影响,经营惨淡,关门歇业。在面对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龙泉驿法院在第一时间就涉疫情案件进行处理,坚持调解优先,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庭前促成当事人结清了房屋的水电气费并腾退了房屋,庭审中促成当事人就押金和租金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避免了后续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只有不到半个月时间,就使得纠纷彻底解决,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
@都江堰法院
案例5
张某出售口罩买卖合同纠纷撤诉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8日,原告梁某通过认识被告张某并得知其有口罩出售,双方达成购买口罩的合意,张某承诺价款到账三日内向梁某供应口罩。梁某于同日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张某支付了50000元货款,其后,张某以其上家未发货为由一直拖延供货。3月9日,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货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同时基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调解,被告于3月12日返还原告50000元货款,同日原告撤诉。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少商贩利用群众对疫情防护物品的刚性需求,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采用预售、拼单等方式售卖口罩等防护物品,“打时间差”,企图“空手套白狼”,引发大量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及时快速解决纠纷,回应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需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都江堰市法院开通涉疫情防疫类重点纠纷案件“绿色通道”,利用线上平台快速高效立案,充分挖掘网络平台案件调解优势,高效快速解决纠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审判调解工作不延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诉求,维护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
@成都中院
案例6
企业稳岗补贴不予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某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后,成都某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高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成都中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57420596元,冻结期限12个月。2010年1月20日,成都市双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向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稳岗补贴572448元。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账户中的572448元系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按照《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向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发放的企业稳岗补贴,不应作为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请求停止执行涉案账户中的572448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双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发放的稳岗补贴只能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对该笔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该笔资金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终结对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572448元企业稳岗补贴的执行。
三、典型意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审慎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准确界定上述稳岗补贴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被执行人对该笔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成都中院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及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有效保障企业员工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天府新区法院
案例7
中信银行与四川某制药公司执行和解助力企业恢复药品生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邓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标的为158万余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近30万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4处房产。在案件审理阶段,经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依法保全冻结了四川某制药公司未到期债权150万元。2020年2月10日,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向天府新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称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四川某制药公司急需用法院冻结的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购买复工复产所需防护物资,故请求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帮助公司恢复药品生产,更好投入防疫。
二、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对接沟通了解情况,经审查后发现,四川某制药公司有员工200余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处于停工阶段。该公司若能快速复工复产将生产大量防疫药品,有效缓解防疫药品不足的局面。为此,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阳光执行APP等“非接触办案”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已对邓某某银行存款解除冻结,四川某制药公司也已有序复工复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企业复工复产,关乎工人就业、人身安全、企业长期经营、债权人利益实现等重要权益。法院用时不到两天的时间完成核实情况,促成和解,解除冻结等一系列工作,最终使得案件得以圆满执行。本案中,天府新区法院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在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审慎执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就业,不仅展现了执行工作的温度,更充分彰显了法院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探索与努力。
推荐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双流法院
案例8
浙江民泰银行与四川某纺织公司执行和解助力企业恢复口罩原料生产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因其与四川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流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其中冻结被执行人之一的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银行存款50余万元。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长期为生产口罩、医用纱布等下游企业提供优质棉纱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需求量剧增,与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合作的口罩、医用纱布生产企业急需其提供的棉纱进行防疫物资生产,但因资金冻结,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销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了棉纱的及时供应。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了解该案情况后,为充分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储备,承办法官迅速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联系,经过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2月20日,由于银行盖章申请流程较慢,双流法院秉承特事特办、从快处置原则,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并形成电话笔录,双流法院依法快速进行解封。目前该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
三、典型意义
2020年春节,随着我国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抗疫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资源紧张、人手不足等现实困境,社会各界众志成城全力战疫,依法保障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重要工作。因被执行人系为生产口罩企业提供棉纱等重要物资的上游企业,为了及时让企业恢复生产,双流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回应抗疫一线企业的迫切需求,帮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为双方达成和解提供了便捷、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最终,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充分保障了抗疫一线的物资供应。
@新津法院
案例9
疫情期间法院利用VR全景看房直播司法拍卖顺利处置资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高某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的一套住宅房产。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津法院依法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完成评估、拍卖前期准备工作后,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资产处置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一直在等待执行款到位的申请人十分着急,希望尽快拿到执行款用于复工复产。为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新津法院主动拓展工作思路,积极借力信息化技术,利用VR全景对该套房产进行看样,并通过淘宝直播解答网友对司法拍卖的相关问题。
二、裁判结果
2月24日,新津法院利用VR技术开展了司法拍卖直播活动,通过直播的方式向网友直观展现了拍品的详细情况。最终,经过29次出价,该套房产最终以240万元成交,成交价超过评估价20万元,超过起拍价85万元,成交溢价率54.8%。该房屋拍卖成交后,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领款材料并进行核实后,第一时间将执行案款足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典型意义
网络司法拍卖长期以来在促进财产变现、提高拍卖溢价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竞买人不便到标的物现场进行看样,法院拓展工作思路,在全市法院首次推出VR全景看房司法拍卖直播活动,将VR全景图、淘宝直播等新技术、新形式灵活运用到执行工作中,创新网上“非接触式”执行方式,有效减少疫情期间人员集聚的同时又能够使有意向的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详细信息,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疫情防控、审判执行两不误的同时为法院拓宽工作思路、拓展执行手段提供了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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