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好心帮公司贷款 还款逾期高管摊上麻烦事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姜叶萌王佳玮记者袁玮)公司经营资金流转困难,托高管居中从银行贷款。高管好心帮忙,然而公司还款逾期给高官惹了一身麻烦。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居中帮忙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而高官需要承担这些麻烦。GJ图张先生是新广公司的高管,2003年新广公司因经营资金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姜叶萌 王佳玮 记者 袁玮)公司经营资金流转困难,托高管居中从银行贷款。高管好心帮忙,然而公司还款逾期给高官惹了一身麻烦。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居中帮忙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而高官需要承担这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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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新广公司的高管,2003年新广公司因经营资金紧缺,希望张先生以“购买”新广公司名下商铺为由以个人身份向银行贷款,所得资金公司用于经营,归还银行贷款亦由公司承担。张先生同意了公司的请求,与银行签订《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张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新广公司名下位于四川北路上的某商铺,并以该商铺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个人商铺抵押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120万贷款。同时,公司向张先生出具《免责声明》,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并未实际出资购买上述商铺,银行贷款也与张先生无关,由新广公司偿还。
此后,新广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并停止还款。此时,银行的按揭贷款本息尚有11万未还清,最终导致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中出现不良记录。本是替公司贷款,如今自己却成了“背锅侠”。与银行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银行与新广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两者共同消除自己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系张先生与银行签订,合同签订后银行也按约发放了贷款,张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虽然新广公司出具《免责声明》,并与张先生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新广公司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但银行并未参与签订或认可《免责声明》和《协议书》。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先生才是《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主体,故即便新广公司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也应当由张先生依照合同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借款合同项下尚有11万余元借款没有清偿,是张先生构成违约,因此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中有不良记录,符合相关的征信管理规定。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部分个人、公司贷款并非易事,因而存在一些“曲线”贷款的情况,即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这时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民法上有“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是指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一般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而是交由第三人使用,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关于免除还款义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出借人,除非出借人事先知晓并认可。当然,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双方的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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