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贷款]临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2019〕60号)和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州委办发〔2020〕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靠实部门责任,加大政银合作力度,扩大经办银行范围,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扶持范围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临夏州境内(不受临夏州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为发放对象,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其中网络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从事网络经营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 95% 及以上,或差评率在 5%(含)以下。
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指注册地在临夏州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扶持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支持以下创业项目:
1、牛肉拉面等小餐饮企业;
2、民族用品加工等小微企业;
3、以“农家乐”为重点的旅游业;
4、农村妇女创业致富项目;
5、住宿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6、经国家外专局、省外专局批准的引智项目发展特色农业的项目;
7、省、州、县市级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8、种植、养殖、农、林、牧、渔培育产业;
9、冷链、物流、电商、运输、建筑、批发、零售、农产品加工、各种个体经营等;
10、在培育发展“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五小”产业等。
具体扶持行业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再扩大范围,自行确定,确保所有符合条件个人、小微企业应贷尽贷。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58个片区贫困县(我州8县市)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一)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乡镇)或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具体申请材料由各县市确定。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网络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相关证件、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
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中从事种植养殖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须有所在乡镇出具的从事种养殖证明);
9.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补充完善手续。人社部门审核调查推荐工作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办银行查询调查相关情况和发放贷款工作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及相关证明等),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人社部门的审核、推荐,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调查、审核、发放等,同个人借款程序,具体由各县市确定。
四、担保金设立及管理
各县市政府在原有人社部门管理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多方筹措资金,注入创业担保平台,做大做强担保平台基金,每个县市注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担保基金原则上按1:10的比例放大担保放贷,全州力争投放创业担保贷款40亿元左右。创业担保基金由人社部门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本金和利息)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五、风险防控及担保措施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纳入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由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强化担保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巾帼建功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州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提供反担保的个人借款免除反担保。具体反担保方式由各县市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临夏州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县市确定。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可以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反担保。
4.小微企业贷款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的,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15万元,以此累推,按照申请额度确定可反担保人数提供反担保。(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
六、贷款贴息、申请拨付与奖补
(一)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县市财政共担,中央、省级和县市财政负担比例为70:21:9。
(二)贴息申请、拨付程序
1、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2、各县市财政局、州人社局要按照省上要求每季度次月20日前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季报统计表》上报州财政局金融外资科,州财政局进行汇总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3、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2019〕60号)要求,州财政局负责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其中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于每年2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县市财政部门及州人社局,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其中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处理。上报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州级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三)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各县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政府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各县市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七、贷款回收与代偿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通知担保机构和借款人还款相关信息。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其中,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按照经办银行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贷后管理规定提供。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逾期情况的核实,并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代偿意见,人社部门应在收到担保机构的代偿意见 30 天内完成审核、批复,并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逾期利息。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同级担保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
经办银行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经办银行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八、监督管理
(一)靠实县市政府主体责任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纳入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健全由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专门工作机制,强化担保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负责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制度,督促并鼓励各银行业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在原有经办银行的基础上扩大各商业银行合作范围,会同人社、财政部门、金融办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州人社局对县市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担保资金的筹措,做好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扶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和创业农民产业技能培训力度,协调人社部门帮助有创业担保贷款意愿的农民申请贷款,指导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经办银行负责与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按季度向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社、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按时申请贴息资金。
(三)加大检查力度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加大对各县市运营机构和经办银行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防控和廉政教育,指导本部门、行业建立严密的工作机制,建全详细的工作台账,实行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地见效。
(四)加强舆论引导
各县市、州直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作为政策落细落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实现富民增收促进产业发展,不断激发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等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
附件:附件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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