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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建设银行淄博桓台三连罚 因固定资产贷款支付不合规

鲁网2月7日讯2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连续发布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3张罚单,根据淄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淄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3号、4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

鲁网2月7日讯 2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连续发布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3张罚单,根据淄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淄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3号、4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1月19日,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罚款35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林楠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同日,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林楠作出警告处罚。

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王立军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同日,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王立军作出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成立于1985年7月2日,负责人为王振勇,住所位于淄博市桓台县建设街2888号,经营范围包括金融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相关业务。2015年8月26日前林楠也曾担任过该机构负责人。(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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