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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2018年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犯此罪如何处罚?

1、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关于骗取贷款、违

  1、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1)  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单位指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然人指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物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不是一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是指直接负责信贷业务的调查、经办的信贷人员和具有贷款审查、审批、发放权利的管理人员。主要有信用社主任、信贷员,笔者认为还包括原信用站会计、储金会从事信贷的工作人员。
  (二)违法发放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是没有认识的,或者是认为“重大损失”是可以避免的。但行为人一般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有一定认识,比如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发放跨地区贷款。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金融活动是社会经济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贷款业务又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不合理的贷款投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如将贷款投放到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就会导致资源错配,国民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可见维护贷款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同时信贷资金管理不善,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四)违法发放贷款的客观方面  1、行为的违法性。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性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狭义的,不包括部委规章和其他普遍性行政措施。但是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措施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一些细则上的规定,也能按照其确定行为的违法性。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授予权限,由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具体表现。
  2、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有两种表现形式:  (1)违法向关系人之外的人发放贷款。首先表现为不作为。
  (2)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将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确认为: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可表现为,第一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第二是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家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3、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结果把不管行为是否违法,需要造成一定后果才能定罪处罚。那么“损失”如何界定成为关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损失”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依然无法收回。结合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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