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贷款]吉林松原一企业法人在财产查封期间遭法院多次拘留
吉林松原的吴先生在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中,被对方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吴先生给付原告两千余万元,并查封吴先生多处房产及股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吴先生遭法官数次拘留。法律人士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因同一案件被同一法院法官连续多次拘留在当地实属罕见。45天内接到三张《
吉林松原的吴先生在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中,被对方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吴先生给付原告两千余万元,并查封吴先生多处房产及股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吴先生遭法官数次拘留。
法律人士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因同一案件被同一法院法官连续多次拘留在当地实属罕见。
45天内接到三张《拘留决定书》
吴先生(吴某学)是吉林省松原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市政协委员。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郭县法院)执行局长任某明带多名法官闯进吴先生家,以吴先生“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宣布对其采取拘留决定。
据吴先生的女儿称,这已经是前郭县法院在两年时间内对吴先生采取的第3次拘留了。
这次拘留时间超出了吴某学家人的想象,从其家人提供的前郭县法院下达的三张拘留单看,每张拘留时间为15天,合起来整整45天。吴先生女儿称,为了尽可能的“程序合法”,在45天的时间内,前郭县法院对吴先生接连下发三道拘留手续。
如果把这三道拘留手续看作是3次拘留,那么,吴先生在他与崔某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件中,已经遭5次拘留。
(前郭县法院接连做出的三次拘留决定)
吴先生到底因为什么被前郭县法院数次拘留呢?事情得从2011年他和崔谋军签订的《协议书》说起。
合同起纠纷财产被查封拍卖
2011年6月15日,吴先生与崔某军签订《协议书》,崔某军答应将其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08-0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吴先生。吴先生同意向崔某军支付:春兴花园小区26幢三户商企楼,春兴花园小区5幢楼的国地税金、各项配套费及管理费和春兴花园小区5幢楼房销售款,外加现金200万元。
崔某军因吴先生没能履行协议承诺,一纸诉状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吴立即支付春兴花园小区26幢三户商企楼价款以评估确定,返还崔某军支付的各项配套费1021.1万元,返还楼房销售款1121.5689万元及现金200万元。
2016年1月5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先生向崔某军给付2282.689万元。
自2016年8月5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崔某军申请向被执行人吴某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责该案执行工作的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原中院)法官任某明。
执行中,松原中院相继作出多份执行裁定书,任某明法官依据裁定书对吴先生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并对同为被执行人的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81套房产进行了续封,并进行了评估和拍卖。
2016年11月17日执行给崔某军73套房屋,抵债金额为18225490元,中级法院同时还查封了吴先生价值820万元的股权等其他财产。
据吴某学称,执行人在等待其财产被中院评估拍卖的时候,任某明法官被调至前郭县法院任执行局长,按照法院的正常程序,案件应该由中院执行局其他人员继续承办,然而,不知何种原因该案件竟被中院指定到前郭法院执行,办案人仍为任某明法官。 2017年9月17日,前郭县法院以吴某学未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完成履行义务为由,对吴某学作出拘留决定。
被拘留 法官出面谈和解
吴先生称自己被拘留后,便委托家人联系任某明法官,表示其愿意与崔某军的代理人李某辉协商和解,任某明法官没有通知李某辉到场,而是亲自代表李某辉起草和解协议,协议起草后先由李某辉签完,第二天任法官再通知吴某学的家人到其办公室签字。
2017年9月30日,吴先生与崔某军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乙方(吴某学)一次性给付甲方现金10万元,给付甲方二套商企房作价416.232万元,合计:426.232万元。
2017年11月11日,双方又达成第二份执行和解协议:1、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现金175万元,抵偿剩余全部债务,甲方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包括未执行的标的及利息、评估费、保全费等。2、乙方配合崔某军办理(2016)吉07执8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中已确权给甲方的73套房产的水电暖接入,接入配套费用由崔某军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最后由崔某军向客户收取。3、执行局出具解除查封春兴花园7套住宅以及吴某学名下公司股权的相关裁定。
据吴先生的家人称,任某明法官在主持2017年9月30日和解中,直接要求将市场价15000元/㎡的商企房作价为12000元/㎡,直言不同意签字就不会解除对吴某学的拘留。
吴某学称,按照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他将商企房过户给李某辉的指定人,并支付了全部现金,可法院并未下达裁定终结本案。
2018年5月8日,李某辉到春兴花园办理73套房产中的42套房产水电暖接入时,被小区的物业公司阻碍,崔某军以吴某学拒不配合甲方接入水电、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2018年7月4日,法官任某明传唤吴某学,告知其恢复原判决执行,再次作出对吴某学司法拘留的决定。
因担保家人受牵连
2018年11月30日,前郭县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作为吴先生担保人的吴某学女儿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申请人崔某军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并要求分别申报财产。
“受父亲的委托,我多次找到前郭县执行局请求调解此案,后又多次找李某辉调解,在执行局见面后李某辉第一个要求就是我正在法院诉讼对方的两个案件全部撤回,在执行局工作人员于法官主持下和李某辉签订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书和谅解书将5台车和4套房子落到李某辉指定人名下,当时李某辉明确知道也同意抵债的4套房子做到房产网签就结案(有备份记录),我们就再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了,可房产登记后,他又反悔了,说房子不要了,我们实在不理解为什么他就可以这样三番五次的出尔反尔?”吴先生女儿吴某说。
2019年3月末,记者来到了前郭县法院执行局,因没有和任某明局长提前预约,法院的工作人员禁止记者进入任法官的办公室。
记者只好通过手机拨通任某明法官的电话,在手机接通后记者表明身份,提出了解关于吴某学案件中当事人质疑的几点问题。
任法官一句“我的工作与你们记者没有关系”后挂断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吴先生始终积极配合,无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文图片资料由作者提供)(文/丛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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