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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财小额贷款]山西5.45亿元再就业专项基金被大量“假证”侵害

(一)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客观真实通过翻阅省担保公司档案证实:2013年11月,福润德公司和普田公司法人代表王芬芬、王中虎(家族企业,父女关系)到太原,请求省担保公司为以上两个家族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一)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客观真实

通过翻阅省担保公司档案证实:2013年11月,福润德公司和普田公司法人代表王芬芬、王中虎(家族企业,父女关系)到太原,请求省担保公司为以上两个家族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2014年6月,省担保公司以山西农药厂64名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为以上两企业向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最高额”4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6月10日,以上两企业同晋商银行晋阳街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获得了400万元贷款。2015年6月到期后,普田公司不还,省担保公司为其代偿了200万元。

(二)省担保公司的“回复函”否认违规

省担保公司对以上事实存在没有异议。针对笔者提出的是否违规担保等问题,书面回复:我公司“主要根据人社部发【2010】7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三章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办发【2003】63号文中第八条明确下岗失业职工应报所在地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向担保机构推荐”为以上两企业提供担保。换言之,“假证”是人社部门发的,担保公司是依据“假证”担保的,责任在他非我。

(三)事实表明:失职违规难辞其咎

一、福润德公司和普田公司不属于政策规定的贷款担保对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担保金额三倍超政策规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发[2002]394号)第一条开宗明义: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是“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规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

调查表明,以上两企业系家族企业,而非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和实体,不属于政策规定的贷款担保对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贷款金额高于政策规定的3倍。

二、福润德公司和普田公司的经营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03]33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可享受此项政策担保贷款的经营项目是特指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

调查表明,以上两企业均系以加工出口芦笋罐头为主的家族式季节性加工企业,完全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

三、福润德公司和普田公司使用人员不是政策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三条 第四项)明确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调查表明,以上两个家族企业使用人员多数为福建籍季节性农民工,无一为符合政策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

四、全国数十家法院对福润德公司和普田公司的判决、裁定、公示,表明省担保公司不应为其担保。

省担保公司档案显示,担保前对以上两企业的考察,没有发现风险问题。

资料表明:2012年福润德公司既在永济市工商局登记将资产质押他人,2013年该企业又将资产重复质押给运城 XXX;2014年再次将资产质押给省担保公司;2012、2013、2014年该企业多次被厦门、太原、运城等多个法院公示为不诚信企业,同多人有债务纠纷。所谓普田公司是一个无厂房设备、无财务账据、无生产记录、无工人上岗记录、无履行纳税义务记载的“五无企业”,工商登记的厂址是一座废弃冷库。2014年3月17日(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前三个月),盐湖区人民法院发出运盐执字第120号《执行裁定书》,既对以上两企业的账户予以冻结。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数十家法院对以上两企业做出92桩判决文书、裁定和公告,责令偿还应该偿还的债务。

五、对福润德公司和普田公司提供的假证件、假手续,省担保公司知假不问。

福润德公司法人代表王芬芬和普田公司法人代表王中虎,在取得省担保公司同意为其担保的承诺后,于2013年12月骗用当地64名农民的身份证,以非法手段从永济人社局骗领了64个《就业失业登记证》,又非法盗用山西农药厂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顺利通过了省融资再担保公司的审查,取得了省担保公司的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最终获得了400万元的政策性贷款。

调查表明:64名人员没有一人同这两个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书,所有人都没有向永济市人社局申领并领取过《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一个人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在被他人盗用期间用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不知道以个人身份办理的假证用于享受国家就业再就业小额贴息贷款政策,所有人都没有在相关表格、证件上签过名,按过手印。所有人都不知道省里有个担保公司,也不知道这个担保公司能给农民担保贷款,更不知道自己的相关证件被省担保公司利用,为福瑞德公司、普田公司两企业提供了担保贷款

六、普田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究竟是王中虎还是张雪萍?省担保公司知疑不提。

为普田公司担保贷款,普田公司的法人代表叫什么名字?是男是女?这是最起码的资格审查。

资料表明:王中虎为了逃避还款,于2014年5月23日将普田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所谓的山西农药厂下岗失业人员张雪萍。2014年6月10日却仍以普田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同省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省担保公司竟然没有审查发现。

七、人社部门办证的法规不是担保机构担保的政策依据。

省担保公司的回复称,我公司“主要根据人社部发【2010】75号和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应报所在地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此推卸责任,显然是移花接木,偷梁换柱。

资料表明:【2010】202号文件有关规定是国家针对入社部门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的法规。省政府明确规定“为符合政策的企业或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财政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银发[2002]394号《管理办法》第五条)”,(财税[2008]1号 第三条 第四项)”等规定,才是对省担保公司管理行为的刚性法规,才是担保公司担保的政策依据。

八、为普田公司代偿200万元,受到侵害的不是就业再就业专项基金吗?。

2015年6月,福润德公司如期归还了200万元贷款,普田公司归还了少量部分。省担保公司不积极追偿,反而为该公司代偿了200万元。

请问:这200万元不是使用就业再就业专项基金代偿的吗?受到侵害的不是国家利益吗?

九、省担保公司“为多少企业提供过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予审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明确指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具有国家救济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应广而告之。据举报人反映,省担保公司伙同全省特别是运城多个企业,使用“假证”,为完全不符合政策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上亿元的小额贷款担保。省担保公司以公司机密为由,拒绝笔者调查。

十、省担保公司“为多少类似项目担保却不能收回的提供了多少数额的代偿?”应予追究。

省政府设立5.45亿元专项基金,委托省担保公司管理,“为符合政策的企业或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是对省担保公司的信任;省担保公司受托管理该项基金,负有依规依法严格审查的的重要职责。对福润德公司和普田公司明显存在的严重的不符合政策条件的问题,没有认真审核把关,致使两家家族企业顺利骗贷,特别是代偿200万元造成国家专项基金受到严重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据举报人反映,省担保公司为许多企业违规担保,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应予追究。(李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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