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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贷款]法学泰斗助阵辽宁江公所姜彩熠律师 陕西企业法人重获自由

2019年11月,陕西民企法人武春(化名)因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公诉和抗诉,并建议量刑“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但因其家属委托了擅长打无罪案件的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姜彩熠主任代理,几经波折,武春被判处

2019年11月,陕西民企法人武春(化名)因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公诉和抗诉,并建议量刑“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但因其家属委托了擅长打无罪案件的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姜彩熠主任代理,几经波折,武春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已经羁押2年)。

而且,格外引人注目的是本案还有几大亮点:刚刚获得“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的高铭瑄教授,牵头组织专家对此案出具的论证意见被法院采纳。在“已掌握”情况下,认定了“投案自首情节”;将指控罪名由“行贿罪”变更为单位“单位行 贿”;将起诉的行贿数额1200余万元变更为200 余万元,由于这些法定量刑情节的较大改变,才使最终的量刑结果有了重大变化,又一次彰显了姜彩熠 “擅长”代理刑事案件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办案机关讯问前“已掌握”算不算投案自首?

辽宁江公律师所姜彩熠律师介绍,武春今年还不到50 岁,博士学历,石油专业的高材生,也是我国石油开采行业著名专家,在北京等地成立三家石油科技开发公司,由于专业素质较高,加之同学张予仁(化名)是陕北某大型油田研究院的院长,在其帮助下,科技开发业务做的风生水起。

在2006年至2015年的十余年间,武春多次在张予仁的积极推荐和帮助下,获得一些高难度科研项目,赚到了一些钱,但武春数次给张予仁10万或5万感谢费,均被退回。武春总觉得过意不去,当得知张予仁在农村老家的几个弟弟日子过得比较拮据,就在其建房、买车时给予10万或8万的帮助,还应张予仁的要求,借给张予仁的老师20万元等,总计给张予仁间接行贿200余万元。

为了感激张予仁给予的关照,武春在得知他的胞弟也承揽油田科研项目时,便主动提出对其弟公司的项目提供帮助,并免收其劳务费。截止到案发前,武春公司团队为张予仁弟弟公司8个项目免除了193万元的劳务费。但在纪委调查期间,张予义担心东窗事发,就提出给武春支付劳务费,武春表示同意,于是,张予义便将110万元劳务费打入武春公司的账户。

此案最终被人举报。2017年5月20日,陕西省反贪局给正准备去北京出差的武春打来电话,让其来核实有关情况。武春接到电话后立即飞抵西安。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行贿问题。但陕西省反贪局很快将案件移交到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理,武春被羁押。

姜彩熠接受委托后,先后多次向扶风县反贪局领导、公诉人及相关领导反映,要求对武春按照刑法总则67 条之规定,认定为投案自首,并将罪名变更为单位行贿。但是,相关办案人员以”办案单位在讯问前,事先已经掌握武春等人的犯罪行为“为由,认为不是投案自首。姜彩熠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对解释》第一条之 规定”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应认定为自首。而且,武春交待自己的全部行贿事实。

虽经姜彩熠律师书面和口头多次反映,但最终未能说服相关办案人员,扶风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未认定武春的投案自首行为,也没有变更罪名。

一审开庭,姜彩熠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依法辩护,终于被扶风县法院采纳了其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武春具有认定自首情节,并判决对武春从宽处罚。

此案争议最大的是变更罪名,究竟是个人行贿还是为单位行贿。两个罪名量刑幅度相差甚大。一审法院采纳了姜彩熠单位行贿的辩护观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应否变更罪名。

检方指控:武春向受贿人张予仁行贿1200余万元,建议量刑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姜彩熠反对,坚持自己认为的“单位行贿罪”观点,而且,行贿数额为200万余。理由如下:

武春依法注册的公司具备法人资质,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而且,武春给张予仁之家属送钱,其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公司争取科研项目,为公司谋取利益。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对单位犯罪对解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武春作为单位负责人,为公司承揽科研工程项目,向发包单位相关负责人行贿,是单位行贿罪。

姜彩熠对检方指控的1200万元,认为数额应该在200万元。因为,其中1090万元是张予仁单位发包给其弟张予义的八个科研项目工程款,仅应将武春免收其193万元劳务费,计算为行贿额。

检方指控:武春公司是一人公司,其公司收到款后,又被武春转入妻子个人账户,不能认定是公司行为,认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依然坚持“行贿罪”。

姜彩熠反对,武春公司收到款后,又转入武春 妻子个人账户是事实,但属于公司收益的“二次分配”,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归个人。姜彩熠还重点出具了武春公司所有对外经营收入,都签有合同,经过验收合格,开具正式发票,最后付款到公司账户等证据。姜彩熠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认定了投案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也将原来检方指控的“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

判处武春有期徒刑2年(实际关押了2年)。 姜彩熠虽主张免除处罚,但姜彩熠和武春对此结果都很满意。没有想到,判决后的第六天,扶风县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法院按行贿罪判处武春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姜彩熠律师(左)与高铭暄教授(右)合影

高铭瑄等专家为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见被法院采纳

抗诉后,本案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到底是“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行贿数额是1200多万,还是200多万,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投案自首没有抗诉。

姜彩熠律师说:“法律之所以要正确适用,精准理解,就在于差之丝毫,缪之千里。尤其是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必须对法律精准理解,否则,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本案中的两个罪名非常相近,有的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搞不懂到底是”单位行贿罪”还是犯了“行贿罪”。姜彩熠进一步解释说:“‘单位行贿罪’,最高判处5年,封顶了;但如果被认定为行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起刑就是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姜彩熠认为,公诉机关和办案单位之所以坚持事先“已掌握”,不构成投案自首,是适用法律错误。 把“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自首的规定,用到了武春头上。

为了能够说服办案人员,姜彩熠专程跑到北京,向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求助。高铭暄教授听了姜彩熠的陈述,看了相关案卷,认为姜彩熠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于是,高铭暄邀集其他专家一道开会论证, 并出具了书面专家意见。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致认为:首先,武春在本案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而不是行贿罪;其次,本案武春构成投案自首;再次,不应该将武春无偿替张予义所完成的8个科研项目的总价款认定为武春的行贿数额,只能以武春免除劳务费部分作为单位行贿数额。

宝鸡市中院、宝鸡市检察院收到姜彩熠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后,非常重视,并且向姜彩熠多要了几份,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就这样,此案有了最后公正的结果。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19)陕 03刑终11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了扶风县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姜彩熠:刑案辩护在定性和法律适用上下功夫往往有效

2019年7月 20日,是武春释放的日子,姜彩熠再次飞抵陕西,接他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武春抱住姜彩熠感激得痛哭失声。

这已经是姜彩熠第13次为此案飞抵三秦。

姜彩熠很忙,每天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办公室准备开庭,或者去开庭的路上。从业近20年来,已经有数十起刑事案件从重罪,甚至无期改为无罪释放,所以,全国每天都有慕名来访的当事人来所里。

近期,他又代理了辽宁省凤城市钟某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涉嫌5 个罪名,在起诉阶段拿掉了包括恶势力集团在内的3个罪名;辽宁省东港市邹某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18年至20年的情况下,经过依法辩护,一审拿掉了恶势力等罪名,判刑四年半,比检察院量刑建议少了15年。该案也是检察院抗诉、已上诉、二审正在审理,希望打掉抗诉,并且有更好的结果。

姜彩熠深有感触地说:“我认为一般的刑事案件,事实大都没有争议,关键是适用法律方面。所以,我一般做无罪辩护,都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重点在定性和法律适用上下功夫, 往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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