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利息计算器]支持企业贷款 财政给予贷款额1%贴息
3月22日,记者从沈阳市营商局获悉,又一利企政策出台。辽宁省近日下发《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省财政将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8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基础上,对获得再贷款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给予贷款额1%的财政贴息。优惠信贷资金须用于复工复
3月22日,记者从沈阳市营商局获悉,又一利企政策出台。辽宁省近日下发《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省财政将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8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基础上,对获得再贷款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给予贷款额1%的财政贴息。
优惠信贷资金须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针对省内(大连市除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运用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省财政对“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1%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贴息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将优惠信贷资金全部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未从事复工复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和优惠信贷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结息时,原则上应直接免收与省财政贴息资金等额的利息。
发放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贴息资金,并提交贴息申请书、贴息明细表、贴息汇总表等材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提交的贴息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如发现有虚报甚至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的,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贴息政策适用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
帅正新闻、沈报全媒体记者 杜梦雅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编辑 孟德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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