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乌审旗检察院对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进行立案监督
案情简述近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吴某、靳某某不服乌审旗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申请立案监督案件,经审查,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行长董某某、信贷主任任某某,向靳某某发放170万元抵押贷款中,未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没有对抵押资产进行价值确定,改变贷款用途,此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及中银行业监
案情简述
近 日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吴某、靳某某不服乌审旗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申请立案监督案件,经审查,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行长董某某、信贷主任任某某,向靳某某发放170万元抵押贷款中,未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没有对抵押资产进行价值确定,改变贷款用途,此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及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二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立案侦查,我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乌审旗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乌审旗公安局向我院说明不立案理由后,我院审查认为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决定,我院通知乌审旗公安局对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行长董某某、信贷主任任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近日,乌审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此案。
徐正军
编辑:检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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