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贷款利率表]【东莞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民企挽回经济损失】
记者8月8日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过检察机关抗诉的东莞某江公司与黄某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不服法院判决原被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江公司向黄某秀借款1909万余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还款,但还款时间到期后,某江公司仍未还清借款,遂被黄某秀告上法庭
记者8月8日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过检察机关抗诉的东莞某江公司与黄某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
不服法院判决
原被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江公司向黄某秀借款1909万余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还款,但还款时间到期后,某江公司仍未还清借款,遂被黄某秀告上法庭。借贷期间某江公司进行了多次还款,因此双方对剩余欠款的本金及利息的数额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按双方约定核算还款金额,2014年2月19日判决某江公司向黄某秀支付借款本金46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注重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涉及民营企业案涉金额巨大,判决结果可能严重损害企业合法经济权益,遂决定组建办案组主办该案,群策群力,厘清问题。
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发现,借贷双方在2009年4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月息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为此,办案组仔细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表,与对应时间段当事人约定利率进行逐一核对,并咨询了专业人员,最终确认原审利息计算有误。
市人民检察院以数字和利率对比图表清晰说理、有力论证,撰写了高质量的监督意见,为实现精准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一致认定,某江公司仅需向黄某秀支付借款本金178万余元、利息27万余元及2013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合计428万余元,为某江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79万余元。
记者 王子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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