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1项政策 | 金融业对外开放已成大势所趋?
目录—–1.主要内容梳理汇总与解读2.454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止2017年)3.2017年以来的金融业31个开放政策汇总2017年以来政策层面至少有31项涉及金融业对外开放。而银保监会今年的两大政策文件(201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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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梳理汇总与解读
2. 454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止2017年)
3. 2017年以来的金融业31个开放政策汇总
2017年以来政策层面至少有31项涉及金融业对外开放。而银保监会今年的两大政策文件(2018年第3号令和第5号令)均涉及到金融业对外开放,其中2017年以来至少有6个政策文件涉及到。在外部压力和内部开放动力之下,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确有加快和扩大态势。
(一)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超预期加快
从目前的开放进程来看,是明显超预期的。2017年11月,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明确,将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包括直接和间接),并且该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将不受限制。同时,取消对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比例不超过20%、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5%的比例限制。
2017年12月,银监会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8年2月,银监会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等四项业务实行报告制(之前为审批制)。
2018年4月,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确保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尽快落地,央行行长易纲随后宣布12条金融业开放的举措并给出时间表,明确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以及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支行。4月27日银保监会进一步明确将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包括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018年6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8年8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外资在中资银行和资管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约束。
(二)两个修订变化
(1)废止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该办法的相关内容整合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其它部门规章中。
(2)明确外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即该金融机构不会因为外资的介入而变为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形式。
(1)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
(2) 取消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持股比例不超过20%(合计不超过25%)的规定。
(3)取消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20%(合计不超过25%)的规定。
此外,5号令还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时,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机构设立条件汇总
机构设立主要包括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含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含分支机构、专营机构),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的设立等。其中还具体规定了发起人的条件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等等。
(1)主要包括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发起人条件,也包括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的条件,还包括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等三个部分。
(2)包含的共性条件有:发起设立资金等必须是自有资金、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口径)等等。
(3)发起人禁止条件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这里仅汇总相对可量化可参考的条件。
发起设立资金等必须是自有资金、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口径)等等。
这里仅汇总相对可量化可参考的条件。
(1)主要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含子公司和分支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含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含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等。
(2)包含的共性条件有:发起设立资金等必须是自有资金、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口径)等等。
(3)发起人禁止条件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这里仅汇总相对可量化可参考的条件。
(四)业务开办条件汇总
第一,主要包括开办外汇业务、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等。其中,共性条件包括: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有相关的从业人员和系统要求、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等。
第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规定总体上是比较一致的,但在申请开办上城商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由地方省级派出机构决定。此外,在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方面,对资产质量指标的要求较高。
这里仅汇总相对可量化可参考的条件。
这里主要指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申请条件。这里仅汇总相对可量化可参考的条件。
截止2017年底,目前我国共454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我们汇总如下七大类以便识记,整体上看4549家机构中农村金融机构占了3883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占了247家,城商行占了134家,这是三大块。
(一)5家特殊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1家、政策性银行2家、邮储银行1家以及住房储蓄银行1家。
(二)73家银行:国有大型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12家、民营银行17家、外资银行39家。
(三)城商行134家:包括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
(四)农村金融机构共3883家:包括农村商业银行1262家、农村信用社965家、农村合作银行33家、村镇银行1562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8家、贷款公司13家。
(五)银行附属机构115家:金融租赁公司68家、消费金融公司22家、汽车金融公司25家。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5家、其它金融机构14家(包括5家基于债转股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247家。
下表汇总了除城商行(134家)、农村金融机构(3883家)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247家)之外的所有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
金融领域,特别是金融市场领域的双向开放是央行近年来的主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和易纲行行长在今年的博鳌论坛上给出开放时间表。我们统计了2017年以来的相关政策,发现共有31个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涉及到金融领域的开放。
(一)具体来看主要发布了债券通办法、允许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将RQFII额度扩大至5000亿人民币、完善人民币跨境贸易和跨境资金流动性、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政策、QFII投资境内证券等等。此外,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也相继出台具体细则,如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参股设立经营机构办法、放开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等等。此外,一行两会还明确了H股全流通、存托凭证、独角兽等试点方案,金融机构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的开放正如火如荼地同步进行。发改委和商务部还发布了2018年版的外资准入多方面清单,在22个领域大幅开放。
(二)而在整个金融行业开放的趋势下,银行业开放也在加速推进,如发布了2018年第3号令、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等有关文件。当然,和央行相比,银行业放开的速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快,比较有实质性的放开和相关的细则也有待深入,银行业双向开放的节奏和力度仍然值得期待。
可以看出,今年以来的金融业开放力度相较于以前明显增强,这不仅仅是一行两会的事情,而是全局性的事件,包括发改委、商务部等等均有参与,既有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承诺,也有外围环境的压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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