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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贷款]如何让银行基层员工 对小微企业真正“愿贷、敢贷”?

文/李玉敏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关键是让银行对小微企业“敢贷、愿贷”。尽管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尽职免责”的措施,但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存在争议的司法刑事追责制度,无疑是悬在银行员工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工商银行丹东分行小企业贷款中心的一名基层信贷员邹德

文/李玉敏

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关键是让银行对小微企业“敢贷、愿贷”。尽管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尽职免责”的措施,但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存在争议的司法刑事追责制度,无疑是悬在银行员工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工商银行丹东分行小企业贷款中心的一名基层信贷员邹德力的遭遇就很典型。他给一家小微企业贷款五笔,每笔不超过500万元,这些贷款在六年前就已全部还清,没有逾期和欠息,也未给银行造成任何不良和损失。但因小微企业主“倒贷”过程中,借了小贷公司的过桥贷款无法偿还,被以诈骗罪追责,邹德力等多名银行员工也牵涉其中,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失真、缺乏抵质押物等问题。为了获得银行的信贷融资,编造虚假报表、抵质押物估值虚高等行为不在少数,银行识别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在中央及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背景下,极少数银行及员工对这样的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变相默许了。

首先,落实“尽职免责”,特别是对“尽职”的判断标准应该尽快明确。

正如一位股份制银行支行长所说的:“不良贷款是终身追责的,未发生不良是否就一定不追责?如果发生了不良,银行员工做到什么程度可以免责?我希望有一个可操作的、清楚的标准,让我们真正敢放开手脚去做业务。”

更重要的是,“尽职免责”需要做好衔接,特别是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法规的衔接。以邹德力的案件为例,银行内部自查和监管检查均认为其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和银行操作流程,而司法机关认定其存在犯罪行为。

“尽职免责”是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尽职后免去的是银行内部的责任追究以及监管的处罚,而司法才是终局性的裁定。如果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追责标准严于监管要求,这一监管要求在司法机关面前等同于无效。

其次,警惕刑事追责下的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或向银行转嫁风险。

之所以造成银行认定合规、监管不处罚,而公检法却认定构成犯罪的状况,或许是因为刑法中关于违法放贷罪的认定标准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已落后于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应适当修订刑法和相关法律适用标准。监管部门关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单笔在500万以下,且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也可高达30万。过低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造成刑事程序启动的随意性,给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民间债权人向银行打击报复及恶意逃废债留下空间。

此外,银行应该规范自身的押品管理,改进与第三方合作的业务模式。

押品本质是缓释风险的重要手段,真实、足额的押品可以有效降低贷款的损失率,提高不良处置的回收率。无论是此前的“钢贸”骗贷风波、青岛港贸易融资骗贷案,还是近年来的“虚假黄金”质押骗贷案等,押品的管理都是重大的风险隐患。

邹德力一案中,争议的一个焦点也是质押物是否足值的问题。银行及其员工均认为,已委托了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抵质押物的真实性、质量、数量、规格等应由第三方负责核查,银行便可以高枕无忧。

抵质押物的管理、估值,特别是以动产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中,质物种类多、数量大,银行保管储存起来不方便,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是很好的途径。不过,银行才是动产质押的权利人,不应过度依赖第三方,对质物应形成自己完善的评估、判断和管理体系。且在和第三方的合作中,也应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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