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迎新规,严控套利风险
财联社(上海记者丁艳)讯,已在实务中运行多年的保单质押贷款终于将有规可依。由于目前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借助质押贷款非法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风险等问题较为突出,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财联社(上海 记者 丁艳)讯,已在实务中运行多年的保单质押贷款终于将有规可依。
由于目前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借助质押贷款非法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风险等问题较为突出,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文件具体内容,在4月30日前向行业征求意见。
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短期资金支持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法地位,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定位于人身险公司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消费者而向担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据《财联社·保险频道》获悉的原文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信息应上报征信系统,在贷款比例方面,保单质押贷款的金额也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且贷款期限应在保单有效期内,每笔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万能险等具有账户价值的人身险产品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比照《征求意见稿》对于现金价值的规定执行。
一位中型寿险公司总精算师对《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表示,“原来保险公司就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条款和实务,总体来说银保监会此次出台《征求意见稿》主要还是系统规范相关实务操作,明确相关问题,对于保单质押市场的规范化会有相当的推进作用,有利于保护双方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范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明确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
同时,新规明确了保单质押贷款登记规则,包括鼓励保险公司和借款人进行保单贷款质押登记,并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以及质押登记、查询、解质押的相关规则,明确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区分了人身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与银行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由于开办机构不同、目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保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与银行此类业务具有根本区别,因此此类专门针对人身险公司单独制定业务规则。对于银行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拟在办法印发通知中,明确其遵循银行监管规定中关于贷款和押品的监管规则。
此外,新规从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两个角度,明确界定了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各项业务规则和各个经营环节,并采纳人民银行意见,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管理要求,加强贷款资金流向审核意见跟踪,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
针对前期调研中反应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保险公司建立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反洗钱和案件风险管理、完善内控体系、严禁监管套利等要求,并进一步针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对可开展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范围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并规定了保单贷款期间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正常履行,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提醒以及纳入征信需书面征得投保人同意等。
值得注意的变化是,贷款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12个月,避免投保人频繁贷款还款,且支付较高利息;将借款人范围限定为投保人本人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身份核实义务,要求保单贷款资金返回到投保人原缴费账户,避免保单贷款被违规套用、骗取等案件发生。
站长声明:本文《[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迎新规,严控套利风险》源于网络采集,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https://www.dkgfj.cn/19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