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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一万]房抵贷违规流入楼市背后的法律疑问:借款人是否构成骗贷?

近来因为“数千万豪宅秒光”、“天价喝茶费”、“房抵经营贷炒房”和“空壳公司涨价”等消息,深圳楼市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更有传闻称有贴息贷款流入楼市。近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住建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通报房抵贷买房调查情况。相关部门表

近来因为“数千万豪宅秒光”、“天价喝茶费”、“房抵经营贷炒房”和“空壳公司涨价”等消息,深圳楼市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更有传闻称有贴息贷款流入楼市。

近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住建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通报房抵贷买房调查情况。相关部门表示,未发现违规信贷资金大量流入楼市的情况。辖区存在个别商业银行有客户先全款买房,再以该新购置房产作为抵押申请经营贷的情况,但规模占比很小。

相关部门还表示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整改并问责,对被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贷款要坚决予以纠正,限期收回并压降对借款主体的授信额度等。

另据第一财经报道,在深圳各银行展开的自查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0年共发现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贷款3笔,均已提前收回违规贷款。

在房抵贷违规流入楼市的过程中,银行和借款人各自扮演了怎样的法律角色?银行有哪些法律风险?如果借款人是蓄意买壳公司申请经营贷,借款人是否涉嫌骗贷?听听资深金融律师怎么说。

1.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银行在其中是什么责任?有无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需要承担?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1],商业银行对外发放贷款,有责任对借款人的资信和借款用途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借款人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不符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监管之义务。即便银行对借款用途监督不严,也不并能因此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银行对借款用途未尽监督义务,实际上并未加重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责任,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也不超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预期,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商业银行或其工作人员未尽审查义务违法发放贷款,尚不存在有明文规定的行政责任。但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2]。

除了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燕燕律师:银行作为发放贷款机构,其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依法承担着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义务。并且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对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因此,如果银行在经营贷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或者造成贷款形成风险;或者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对贷款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不到位,那么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贷款人也就是银行则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如果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这边的违反国家规定,可以是过失违反,也可以是故意违反,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损失(20万元以上)的,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如果借款人涉嫌买壳公司申请房抵经营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燕燕律师:借款人买空壳公司,用于申请经营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欺骗手段,并且申请经营贷的借款人需公司经营收入的相关材料,因此,买空壳公司的借款人对于这些经营收入的相关材料很大可能也是通过造假手段制作并提交给银行,故而又是一种欺骗的手段,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2]。

一般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银行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成上述标准,但是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都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律师:借款人虚构经营需求,向银行套取经营贷的,除可能被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并追求其违约责任外,还有可能存在刑事责任,构成贷款诈骗罪。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核查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骗取贷款的具体金额是否符合起刑点。一般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关于经营贷问题,借款人与商业银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燕燕律师:对于中小企业申请经营贷或买壳公司申请经营贷,将资金用于房产投资的这个行为,我认为作为银行应谨慎地进行贷前尽调工作,并且在申请审批通过放贷前,银行亦应当向借款人重申专款专用的义务,以及告知借款人违反专款专用的后果;在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严格防止借款人将贷款用于房产等固定资产的投入,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处理。从而让借款人认识到对于经营贷只能专款专用,无任何偷梁换柱的疾患,无任何机会可钻。

还要注意,银行工作人员有否与借款人串通,共谋的行为,一旦有这种行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不是简单地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有可能与借款人共同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律师: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也要严格依照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规范,不得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从事有悖于国家方针政策、监管导向的活动。

目前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已向有关部门发送关于禁止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禁止经营贷款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的通知。各企业与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开展自查、防范未然。

备注:

[1] 《商业银行法》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新浪财经网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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