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小额贷款]新疆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2月15日,据新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非现场检查与市场准入监管、现场检查是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的主要方式,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据介绍,该指引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
2月15日,据新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非现场检查与市场准入监管、现场检查是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的主要方式,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据介绍,该指引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重要抓手,对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管机构在非现场检查工作中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指引》针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等四类暂未制定监管规制的机构,从管风险角度出发,列出了四类机构的负面清单,明确其禁止从事性行业,有利于各级监管部门准确把握此类机构的监管底线。
总的来看,《指引》共3章29条,作为监管文件试行。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检查概念、监管目标及原则、检查内容、信息报送渠道和方式、经营信息收集、营信息处理、风险报告、 违法情况举报、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监管谈话、风险处置、档案整理内容及制度等内容。
《指引》提到,各地州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对非现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处理,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年度经营和风险状况报告》。报送“7+4”类机构行业情况,采取分类处置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按照现行监管规制,全面深入揭示风险状况,以及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泡沫行业等情况;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需摸清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泡沫行业等情况。依据以上“7+4”类机构检查情况,分析行业情况及趋势,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指引》明确,“7+4”类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约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会谈:一是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的;二是对有关问题整改不力、未能有效控制风险的;三是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以下附全文:
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众筹机构等“7+4”类机构的日常监管,提高非现场检查质效,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监管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
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众筹机构等“7+4”类机构(以下简称“7+4”类机构)日常监管,提高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的质效,促进“7+4”类机构健康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地州市、县(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7+4”类机构经营信息,通过对经营信息分析处理,持续监测“7+4”类机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监管目标及原则
非现场检查是各级监管部门对“7+4”类机构日常检查的一种基本方式,坚持以防控风险为原则,持续监测、评估“7+4”类机构合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控能力,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类风险管理,防范政策法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防范非法集资等风险。
第二章 非现场检查
第五条 检查内容
非现场检查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信息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和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识别及预警、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与归档等事项。
第六条 信息报送
“7+4”类机构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新金发电〔2019〕23号)等相关数据报送的通知要求,全面采集辖区内“7+4”类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等动态数据及信息,依托自治区信息数据填报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行业协会等渠道,县(市)监管部门核实分析汇总向地州市监管部门报送,地州市监管部门复核、分析、汇总,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7+4”类机构经营情况及数据。
第七条 经营信息收集
“7+4”类机构监管部门根据非现场监管需要,要求“7+4”类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信息等资料,“7+4”类机构监管部门对报送资料保密。
第八条 经营信息处理
“7+4”类机构监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对“7+4”类机构经营情况、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要求提供材料、约见、现场调研等。
第九条 风险报告
各地州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对非现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处理,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年度经营和风险状况报告》(参考样本1)。报送“7+4”类机构行业情况,采取分类处置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按照现行监管规制,全面深入揭示风险状况,以及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泡沫行业等情况;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需摸清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泡沫行业等情况。依据以上“7+4”类机构检查情况,分析行业情况及趋势,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条 违法情况举报
各地州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网、“7+4”类机构经营场所等地公布举报联系电话,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根据举报人提供情况或线索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
各地州市“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7+4”类机构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情况,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十二条 监管谈话
“7+4”类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约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会谈:一是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的;二是对有关问题整改不力、未能有效控制风险的;三是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前制作《约见谈话通知书》(参考样本2)。约谈由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况审批,主管处(科)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风险处置
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根据非现场监测反映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向“7+4”类机构发送《风险预警提示书》(参考样本3)或《非现场检查意见书》(参考样本4)的方式,要求其关注风险并及时跟进“7+4”类机构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监管意见的各项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计划和结果。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
年度工作结束后,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稳定性。
第十五条 档案内容
非现场监管档案是指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一)“7+4”类机构报送的数据及信息资料;(二)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和附表;(三)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文件、法律文书和书面记录,包含风险提示书、监管意见书、举报电话记录、约谈通知书、会议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等。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各级“7+4”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档案,建立健全保管、调阅和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指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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