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贷款]税收杠杆撬动金融部门助力“三农”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贷款业务包括法人农业贷款、法人林业贷款、法人畜牧业贷款、法人渔业贷款等39项。此举有何意义?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申学锋。
8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涉农贷款量大的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是财税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精神的有力举措。”申学锋说,在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情况下,如何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好市场决定性作用,如何稳定经济发展预期、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成为当前经济稳增长必须要处理好的重大命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财税部门针对邮储银行出台增值税优惠政策,实际上是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要求的切实行动。
据了解,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申学锋认为,这也是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持,财政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助推乡村振兴方面大有可为。
“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除了加大投入资金力度,做好总量文章,还要发挥好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做好增量文章。”申学锋说,同时,要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职能,通过财税政策的导向来扶持乡村振兴。此次对邮储银行涉农贷款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很好地发挥了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部门对“三农”的支持。
据了解,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三农金融事业部,打造专业化为农服务体系”。同年9月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三农金融事业部。
近年来,我国财税部门出台多项政策大力支持三农发展。比如,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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