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多部门:支持利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 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工作
为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通过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等方式,同时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通知要求进一步推
为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通过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等方式,同时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
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时,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并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三项原则。
要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并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所去产能在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
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其中为去产能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依据所去产能在去产能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通知同时明确了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首先就是支持资产处置盘活存量资产。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在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方面,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落实去产能和“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对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及时核销,并落实尽职免责。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另外,通知还要求落实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政策,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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