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创业小能手网首页
  2. 创业贷款
国家反诈骗中心app下载

[贷款承诺书]轴承销售商涉嫌转起“套路贷”遭多人投诉

记者:文超特别提示:最高法、公安部明确: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非法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严禁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

记者:文超

特别提示:最高法、公安部明确: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非法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严禁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泰州市民奚某向媒体投诉称,泰兴永大轴承有限公司万永国多年来以经营轴承销售为幌子,实际在做民间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致使投诉人及其他借贷人被一步步套住,最终债台高筑乃至倾家荡产。

工商部门官方信息显示,万永国是江苏泰兴市永大轴承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注册时间为2009年3月,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是一家股份制轴承经营销售公司。目前,有多人投诉万永国近年来在经营轴承销售的同时涉嫌转起“套路贷”,致使多人陷入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之中,让借贷者背负上了高昂的代价。

泰州市民王小芬说,她前夫曾与万永国发生借贷关系,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带到永大公司要求签下一份格式还贷协议,当时协议并未填写还贷金额就被要求在该协议上签名。之后王小芬为此背负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据了解万永国用同样的格式协议与多人签订借还贷格式协议,这足以说明万永国长期以永大轴承放高利贷为业。

另一投诉人朱某投诉材料显示:朱某于2014年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万永国。自2015年3月起,两年多时间内万永国以个人名义数次通过银行转账借贷资金给朱某高达2.1亿。在此期间朱某也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给万永国。2018年1月万永国电话通知朱某到永大公司,万永国事先准备好了一份570万元的《还贷计划承诺书》,要求朱某签字。朱某提出双方借还贷没有经财务兑账,就让他签还款协议不太合适。朱某想要离开万永国办公室,门外早已有几个人守候着,见此情形朱某知道如果不签这份协议是不可能顺利离开的。在该协议签订10个月后,万永国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朱某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朱某履行协议还贷内容。这时朱某才感觉到自己被万永国套路了,于是朱某邀请专业财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发现自己这两年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万永国多出了2752万。朱某说自己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所谓的《还贷计划承诺书》是虚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万永国实施的是“套路贷”,他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朱某认为自己通过银行转账还多付了两千多万给万永国,按理说万永国应该将多付的两千多万退还于他。

根据朱某后来对万永国的了解,万永国近年来以永大轴承公司为名向泰兴某商业银行借贷上千万巨额资金,用于民间放贷,涉嫌高利转贷。一个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轴承销售公司一次向银行借贷上千万,很显然是违反相关金融借贷规定的,甚至借贷的相关申报材料涉嫌造假。从人民法院网能搜寻到的泰兴市永大轴承公司万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近十起。投诉人恳请司法机关能够高度重视,保护民众私人财产安全,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感言:民间借贷市场鱼龙混杂的当下,有些人处心积虑地假借小额贷款之名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致使很多人被一步步套住,最终债台高筑乃至倾家荡产。

“小贷”滚成了“巨债”,这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一度争论不清。由于认识上的不清楚、不统一,客观上给了“套路贷”进一步做大的适当空间,但同时也让社会逐渐认清了“套路贷”的本质和危害。与传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不同,近年出现的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愈演愈烈的“套路贷”便是如此,因此扫黑除恶不能漏掉“套路贷” 。(责任编辑:王生志)

站长声明:本文《[贷款承诺书]轴承销售商涉嫌转起“套路贷”遭多人投诉》源于网络采集,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https://www.dkgfj.cn/16663.html

联系我们

QQ:78298281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78298281@QQ.com

工作时间:9:00-23:30,节假日无休

鲁ICP备2023001282号-1

鲁公网安备 37032102000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