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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白水法院:假冒夫妻帮忙贷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微白水县域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假冒夫妻帮忙贷款,又以未实际使用借款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与借款人假冒夫妻的孙某承担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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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夫妻帮忙贷款,又以未实际使用借款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与借款人假冒夫妻的孙某承担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刘某想向银行贷款,但是因为自身条件不准许,于是请孙某假冒夫妻帮忙贷款,孙某应允。2017年7月,刘某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向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银行受理了刘某的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孙某在共同还款承诺函、借款合同上均以夫妻名义签字捺印。贷款到期后,刘某和孙某未清偿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将其二人均诉至法院。被告孙某辩称双方并非夫妻关系,自己是经朋友介绍以夫妻名义和刘某办理的贷款业务,该笔借款也是被刘某实际使用的,应由刘某清偿,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银行与被告刘某、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摁手印的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刘某、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由被告刘某、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对该笔借款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刘某和孙某是否属于配偶关系,孙某是否实际使用借款,并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遂判决刘某和孙某共同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就应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不要以为自己没有使用贷款就不用还款。(记者 张正 通讯员 白晨阳)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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