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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福建省十三条“禁令”防范打击“套路贷”

台海网5月1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王永珍)近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13条“禁令”,防范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

台海网5月12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近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13条“禁令”,防范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我省要求: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开展或从事放贷业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

不得向在校学生非法开展“校园贷”业务,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

严禁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超过法律最高限额标准收取贷款利息,实际综合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典当企业应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收取利息、综合费用),不得在合同外另行收取费用,或以任何变相方式从事非法高利贷业务。

不得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必须各持一份一致的合同原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或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进行软暴力或暴力催收。

不得通过制造银行走账流水,造成已向借款人交付全部贷款金额的假象;不得将不合理的高息、罚息等通过制造银行流水及签订“连环合同”方式变造为新的贷款本金。

不得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为名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

不得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非法抵押贷款业务;不得通过车辆的抵押、房屋网签等手段,非法变卖、处置借款人车辆、房屋等,侵占借款人财物。

严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合法金融渠道为“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便利。

严禁执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为“套路贷”平台以出具律师函、公证函、仲裁书等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或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实施仲裁、办理公证及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为“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充当保护伞或以其他形式站台增信、提供协助支持。

不得设计、制作、张贴、散布、发布各类非法金融广告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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