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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利率]杜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9年6月4日,被告人杜福臣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信用联社一面坡信用社担任信贷员时,根据该信用社负责人安排,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人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等审批程序,违法为马某甲发放贷款共计55万元。马某甲用于抵押的林地经鉴定价值为16359.68元。该贷款逾期至今未能收还。2、29年6月4日,被告人杜福臣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9年6月4日,被告人杜福臣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信用联社一面坡信用社担任信贷员时,根据该信用社负责人安排,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人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等审批程序,违法为马某甲发放贷款共计55万元。马某甲用于抵押的林地经鉴定价值为16359.68元。该贷款逾期至今未能收还。
  2、29年6月4日,被告人杜福臣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信用联社一面坡信用社担任信贷员时,根据该信用社负责人安排,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人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等审批程序,违法为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等人发放贷款共计594万元。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等人用于抵押的林场经鉴定价值为18876.77元。该贷款逾期至今未能收还。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14年12月15日在尚志市一面坡镇将被告人杜福臣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福臣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杜福臣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杜福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9年4月份,被告人杜福臣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信用联社一面坡信用社担任信贷员期间,向马某甲、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等人催收其在该信用社垒户贷款后,马某甲以价值为16359.68元的林地作抵押,再次向该信用社申请贷款以偿还其陈欠贷款;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三人以价值为18876.77元的林地作抵押,再次向该信用社申请贷款以偿还三人陈欠贷款。在时任该信用社负责人张某甲(已死亡)安排下,杜福臣未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在未履行对贷款人马某甲、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等调查工作的情况下,出具准许贷款的意见,一面坡信用社于29年6月5日向马某甲发放贷款共计55万元,于29年6月4日向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等人发放贷款共计594万元。马某甲用上述贷款偿还其累户贷款本息364793.24元,另支付抵押的林地承包费17万元;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用上述贷款偿还三人累户贷款本息298342.14元,另支付抵押的林地承包费24万元。上述贷款逾期后均未能收还。2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杜福臣在尚志市一面坡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杜福臣的户籍证明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杜福臣工作履历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被告人杜福臣的身份事项与起诉书中指控的一致,杜福臣于1993年1月担任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面坡信用社信贷员,于212年8月份停职,213年8月份因违法发放贷款被解除劳动关系。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举报材料:214年11月2日,尚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举报称,该联社一面坡信用社原信贷员杜福臣于29年至212年期间,未履行审批程序,违法向马某甲、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等人发放贷款两千万元,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14年12月15日,尚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通知杜福臣到尚志市一面坡镇一面坡信用社核实情况,后对杜福臣采取强制措施。
  3、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档案、借款凭证及马某甲、曲德文、陈某甲、姚某某以林地抵押贷款用于偿还其垒户贷款还款明细:29年6月4日,由杜福臣经办的马某甲以其购买的林地作抵押,以其本人及马洪彬、徐某某、刘某某、杜某甲、许某某之名,在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面坡信用社贷款6笔,合计55万元。上述款项被马某甲用于支付购林地款18万元,偿还其在一面坡信用社垒户贷款本息364793.24元,转入杜福臣个人账户9535元,剩余款项去向不明;29年6月5日,由杜福臣经办的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三人以其购买的林地作抵押,以三人及曲某某、陈某乙、熊某某、熊彩霞之名,在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面坡信用社贷款7笔,合计594万元。上述款项被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支付其购林地款24万元,偿还三人在一面坡信用社垒户贷款本息298342.14元,剩余元汇入一面坡信用社经警陈洪顺个人账户中。
  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由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5、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马某甲用于贷款抵押的135.2亩林地,林木价值为16359.68元;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用于贷款抵押的129亩林地,林木价值为18876.77元。
  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我是尚志市农村信用联社职员,我受尚志市农村信用联社的委托,举报我单位员工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29年6月4日,马某甲以其承包的林地作抵押,以其本人及杜某甲、刘某某、徐某某等人名义在一面坡信用社贷款55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能偿还。经我社调查,29年4月25日,马某甲以17万元的价格转包了张某乙位于尚志市河东乡乡办林场1324.8亩林地。在马某甲转包林地的当天,其按照一面坡信用社原主任张某甲的指示,到哈尔滨市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6元。马某甲用这块林地贷款55万元后,转出17万元用于支付购林地款,用其中364793.24元偿还其在一面坡信用社垒户贷款,另转入杜福臣账户内9535元,剩余款项不知去向。29年6月5日,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以其转包的林地作抵押,以其三人及熊某某、熊彩霞、曲某某、陈某乙等七人名义,在一面坡信用社贷款594万元,这些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能偿还。后经我社调查得知,陈某甲、曲德文和姚某某三人于29年5月8日以24万元的价格转包马某乙位于一面坡镇九里地施业区129亩林地,在转包林地当天,张某甲指定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林地评估作价,评估价值为1189736元。陈某甲等三人将594万元贷款转入马某乙账户内24万元购林地款,偿还三人在信用社垒户贷款本息298342.14元,剩余元打入时任一面坡信用社经警陈洪顺的个人账户内。上述二笔业务是时任一面坡信用社信贷员杜福臣经手办理的,杜福臣与时任信用社主任张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9年6月9日,我在尚志市农村信用联社担任信贷科科长时,我接到联社副主任藏某某电话说让我和张继春、王玉霞去一面坡信用社,对当时发放贷款抵押的林权证进行检查。我们在一面坡信用社检查时发现一面坡信用社主任张某甲在未经联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情况下,发放林权抵押贷款47笔,金额为3849万元。这47笔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林权证没有保险,且抵押物不足值。我们将情况报联社后,联社审贷会于29年8月17日召开了专门会议,会议决定对张某甲、信贷员杜福臣、魏吉文、曾宪福给予记大过处分。
  8、证人杜某乙的证言:我于29年担任尚志市农村信用联社常务主任职务。当时根据规定基层信用社发放贷款的额度是1万元以下,超过1万元的贷款要向市联社贷款审批小组提出申请,审批小组批复后才可以向贷款户发放贷款。一面坡信用社在29年一共发放的47笔用林权证抵押贷款共计3849万元,这些贷款没有向我们联社贷款审批小组上报审批,是当时的信用社主任张某甲私自发放的。后来我们联社贷款审批小组召开会议,决定限期让张某甲把发放的贷款收回,并给张某甲及责任人杜福臣、魏吉文、曾宪福处分。
  9、证人藏某某的证言:29年我在尚志市农村信用联社担任副主任,分管信贷业务,我的职责是信贷的发放与回收及管理。我们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流程首先是由贷款户向基层信用社口头或书面申请,由基层信用社信贷员进行贷款前调查。信贷员经调查同意后,如果贷款在基层信用社审批额度内的,由信用社主任审批后就可以向贷款户发放贷款,如果贷款数额是1万元以上超过信用社审批额度的,要向市信用联社贷款审批小组上报,经审批小组审批后才可以向贷款户发放贷款。一面坡信用社在29年发放的47笔用林权证抵押的贷款3849万元没有按规定向我们联社报审批,是当时的信用社主任张某甲私自发放的。这47笔贷款是我和于化东在一面坡下乡检查时发现的,回来以后我就及时向联社的领导姜某甲作了汇报,随后我又派信贷科的张某丙带队到一面坡信用社进行详细核查这47笔贷款。张某丙他们经核查后,发现这47笔贷款是用林权作抵押的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3849万元,化解以前年度贷款1786万元,贷款户拿走现金1739万元。事后联社主任姜某甲把张某甲叫过来对他进行了批评,责令张某甲限期在一个月内将贷款户拿走的现金1739万元收回,并对张某甲和信贷员杜福臣、魏吉文、曾宪福进行了处分。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在29年时担任尚志市农村信用联社监事长一职。当时尚志市信用联社发放贷款的流程是由信贷员调查,信用社主任审批,超过信用社权限的要上报联社信贷部审批,超过信贷部审批权限的要报联社领导班子会审批。29年8月份,哈市银监局要来我们联社检查工作,在我们内部先进行的检查时,发现一面坡信用社有47笔用林权证抵押贷款没有会议纪要和审批手续。之后我们领导班子成员为应对哈市检查才补的会议纪要,我也是在这时才知道一面坡信用社主任张某甲用林权作抵押违规发放47笔贷款的事。后来联社要求张某甲限期将这47笔贷款收回,并对张某甲及信贷员杜福臣、魏吉文、曾宪福四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11、证人姜某甲的证言:29年我在尚志市农村信用联社担任理事长一职,当时我们信用联社发放贷款的流程是基层信用社主任审批的贷款额度是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至1万元的贷款由市联社审批,1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哈尔滨市联社审批。一面坡信用社在29年发放47笔用林地作抵押的贷款的事我当时不知道,后来到月底发现一面坡信用社上报的业务状况表发现他们信用社贷款额度增加的明显。我们发现这一情况后,派张某丙带队到一面坡信用社进行检查,发现了这47笔以林权抵押贷款的情况。一面坡信用社发放的这47笔林地抵押贷款没有按照规定操作,是超越权限放贷款。29年8月份,哈尔滨市银监局要来检查,我便找到哈尔滨市信用联社领导沟通此事,哈尔滨市联社领导让我们自己先补签一个会议纪要,让我们自己解决这件事,不希望银监局来查此事。这样,我们贷款小组成员才补签了后来的这个会议纪要。
  12、证人姜某乙的证言:我在27年7月份至211年5月期间,担任一面坡信用社柜员。在我任职期间,陈某甲用林地抵押贷款的事我不记得了,他的贷款除了还陈欠贷款和支付购买林地款后,剩余的9535元钱是张某甲让我转给杜福臣名下的账户里的。
  1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28年3月份至29年7月份,我在一面坡信用社任内勤工作,静大伟、花长春、陈某甲、马某甲等人办理林地抵押贷款的事我知道,但是具体是谁用林地抵押办理贷款我不清楚。这些人用林权抵押贷款时我没有参与调查,他们贷款档案里的贷款审批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上的签字也不是我本人写的。
  1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我是29年1月份到213年1月份在一面坡信用社担任副主任的。一面坡信用社在29年为静大伟、花长春、陈某甲、马某甲等人办理林地抵押贷款的事我知道,但是具体是谁用林地抵押办理贷款我不清楚。这些人用林权抵押贷款档案里的贷款申请书、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意见书及会议纪要等手续我都没有看到,里面有个别的会议纪要上是我本人签字,但这也是后补的,其它都是他们信贷员替写的。这些人贷款时我没有参与调查,调查报告都是信用社外勤信贷员作的。
  1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我是在22年到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工作的,我与甘洪涛属于合伙人。29年四五月份,我们资产评估所通过一个伊春市一个姓朱的朋友联系的一面坡信用社主任张某甲,为他们信用社用林地抵押贷款办理过林地资产评估业务。我们为贷款人静大伟、花长春、陈某甲、马某甲他们做了林地抵押资产评估,陈某甲的林地评估价值是11多万元,马某甲也是11多万元。我在为这四人作林地抵押资产评估时就去现场看了一眼,看看林地是否存在,是否与林权证相符,评估报告是我自己在公司做的。
  1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因为我和曲德文、姚某某在一面坡信用社都有累户贷款没有还上,我们听说一面坡信用社可以用林地抵押进行贷款,这样我们就找到一面坡信用社信贷员杜福臣说明想买林地办理抵押贷款。杜福臣说此事应找魏吉文商量,于是我们就找到魏吉文,魏吉文给我们联系承包了尚志市九里地施业区马某乙的129亩林地。29年5月8日,我们三人与马某乙签订了该块林地的承包协议,承包费是24万元。在签订这份协议的当天,一面坡信用社主任张某甲指定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林地进行了评估作价。后来我们三人连同我妻子熊某某及熊彩霞、曲某某、陈某乙以这块林地作抵押,于29年6月5日在一面坡信用社贷出594万元。我是用我本人和我爱人熊某某的名义各贷款9万元,曲德文和曲某某贷出144万元,姚某某和熊彩霞、陈某乙名贷出9万元。我们贷出的这594万元款后,从中支付马某乙24万元承包费,偿还信用社的陈欠贷款用了一部分。因为我们用作抵押的这块林地根本就不值594万元,所以我们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因为我们欠一面坡信用社的累户贷款还不上,我们听说通过买林地评估作价再在信用社贷款,不公能偿还我们的累户贷款本息,还能偿还承包林地的费用,并且还能有剩余,所以我们才去找杜福臣的。我们三人在办理林地抵押贷款申请时,贷款用途一栏不是我们本人填写的,这些都是信贷员填写的。
  17、证人曲某某的证言:29年6月份,我弟弟曲德文让我到一面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贷款54万元的贷款合同,是以我弟弟及他边桥陈某甲、姚某某的林地抵押贷款的。这笔贷款用途我不知道,我根本就没有看到这笔贷款。一面坡信用社办理这笔贷款的信贷员是杜福臣,当时信用社的主任是张某甲。我当时只是在信贷员的指导下签的字,其他的事情我什么都不知道。
  18、证人熊某某的证言:29年6月5日,我爱人陈某甲让我到一面坡信用社签订一份贷款合同,是以陈某甲承包的林地办理的抵押贷款,这笔贷款金额是9万元。这笔贷款是陈某甲用的,我只是按陈某甲的安排到一面坡信用社在信贷员的指导下签字的,其他的事情我什么都不知道。陈某甲以前在一面坡信用社有75万元累户贷款到期没有还上,于是他就采取用林地抵押的形式贷款出来偿还累户贷款的本息。
  1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9年,我亲属陈某甲找我说他要买一片林地,让我顶名到一面坡信用社给他贷款。后来我到一面坡信用社在贷款手续上签字,但贷款的钱不是我领取的。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我和曲德文、陈某甲在一面坡信用社都有累户贷款的钱搞煤炭经营生意亏损,这些贷款也还不上了。我们听说用一小部分钱承包一块林地,然后经过评估作高价就可以在信用社贷出一大笔款,不公能偿还我们的累户贷款本息,还能偿还承包林地的费用,并且还能有剩余。于是我们就找到一面坡信用社的杜福臣的。杜福臣让我们找魏吉文商量,后来魏吉文给我们联系了马某乙在九里地施业区承包的129亩林地。29年5月8日,我们三人与马某乙签订了这块林地的承包协议,承包费是24万元。在签订协议的当天,一面坡信用社主任张某甲指定哈尔滨金城资产事务所对该块林地评估作价,具体作价多少钱我们也不知道,杜福臣说林地抵押贷款每人不得超过1万元,他让我们再找4个人,于是我们三人连同熊某某、熊彩霞、曲某某、陈某乙就以承包林地作抵押的方式,在一面坡信用社共贷款594万元。贷款下来后,偿还了我们三人在一面坡信用社累户贷款的本息共是298342.14元。我们之前在张某甲办公室交了1多万元评估费用,这笔钱是我们几个借来的,贷款下来后杜福臣又把这笔评估费退给我们了。另外我们承包林地的24万元无力支付,也是贷款下来后由信用社直接转给马某乙的。我们贷款的钱除了以上支出外,剩余的钱我不知道干什么用了,我本人一分钱也没拿到。我们用林地抵押贷款594万元于212年5月8日到期,因为这片林地根本就不值594万元,我们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1、证人马某乙的证言:29年5月8日,我与曲德文、姚某某、陈某甲签订了人工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我将我林权证字第656号中的66亩林地、林权证第655号中的285亩林地、林权证第654号中的345亩林地共计129亩林地以24万元价格转包给他们三人。29年6月5日,他们转到我账户24万元。当时是他们三人来直接找的我,他们从听得的消息我不知道,因为我就是往外转包林地的,他们用这林块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至于他们给我24万元转包费,我当时也认为这个价格够高了。
  2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29年4月份,一面坡信用社信贷员杜福臣找我催收我在一面坡信用社的贷款,这些贷款是我用农户顶名累户贷的83笔共256.3万元贷款。我当时对杜福臣说现在无力偿还这些贷款,杜福臣让我承包一片林地,然后在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这样就能还清以前的贷款了。他说承包林地时可以先签订协议,款贷出来后再支付林地承包费用。杜福臣和我说完这事后我半信半疑,我就找到一面坡信用社主任张某甲问他这样是否可行,张某甲说看看林地再说,如果林地可以就可以这么做。后来我就找到尚志镇幸福委的张某乙,经我与张某乙协商后,我以17万元的价格将张某乙的13余亩林地的经营权转让给我42年。然后我将张某甲、杜福臣和魏吉文领到这块林地看了一下,他们表示同意。这块林地林权证上的名字中廖树仁的,29年4月2日,我与廖树仁订了这块林地的转让合同,承包费用是15万元,也就是说张某乙从中赚了2万元。我拿着这份转合同和张某乙提供给我的林权证到一面坡信用社交给张某甲,然后张某甲领着杜福臣、魏吉文和我到尚志市林业局核对林权证的有效期限。后来一面坡信用社聘请评估事务所对这块林地进行价值评估,具体作价多少钱我不知道。我问张某甲和杜福臣这块林地能贷多少钱,他们说能贷5多万元,让我回家等信。29年6月4日,杜福臣让我到一面坡信用社去,杜福臣让我找几个人顶名用这块林地贷款。我说我找不到人,我只能找我爱人徐某某和我儿子许某某。杜福臣就将她妹妹杜某甲、妹夫马洪彬和他认识的一个叫刘某某的人来到信用社。这样我们6人在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用我这块林地作抵押的。其中我名下贷款95万元,徐某某和许某某名下贷款各9万元,杜某甲、马洪彬名下贷款各9万元,刘某某名下贷款95万元,一共是55万元。经办上述贷款的信贷员是杜福臣,信用社主任张某甲,我们6人借款申请书和调查报告都是他们弄的。我们贷出的这55万元钱我只知道还清了我83笔农户顶名贷款256.3万元及利息1.24元,支付张某乙林地转让费17万元,剩下的钱都由信用社统一支配了。
  2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9年6月4日,我爱人马某甲要在一面坡信用社办理林地抵押贷款,他让我顶名贷款9万元,我就到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这笔贷款用于偿还马某甲以前在信用社的贷款本息了,剩下的钱干什么用了我就不知道了。
  2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29年6月4日,我父亲马某甲要在一面坡信用社办理林地抵押贷款,他让我顶名帮他贷款,我就到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贷了9万元款。这笔贷款是我父亲用的,当时我还在上学,我不知道这些钱干什么用了。
  2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9年6月份,我前夫把我的身份证拿走说用一下,后来杜福臣拿一份贷款手续让我签字,我就在贷款合同上签的名字,经马某甲贷了95万元款,这笔贷款我根本没有看到。
  26、证人杜某甲的证言:29年6月份,我朋友马某甲找我说他要用我的身份证在一面坡信用社贷款,用他买的林地作抵押。我和我丈夫马洪斌就顶名给马某甲贷的款,我和马洪斌名下贷款各9万元,我们没有拿到这笔贷款,这笔贷款是我们帮马某甲贷的。
  2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9年春天,我朋友崔永德对我说他同学马某甲想要买块林地办理抵押贷款,他让我帮忙给马某甲贷款。后来我找到河东乡的廖淑仁商量,把他位河东乡联合村六队河东乡办林场的1324.8亩林地转包给我,转包费为15万元。我和廖淑仁于29年4月2日签订的林地转承包合同,我先给他拿了2万元订金。签订合同的当天,我拿着廖淑仁的林权证与马某甲签订了这块林地的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金为17万元,我从中赚了2万元好处费。
  2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是29年1月份到一面坡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的,211年11月24日不再担任主任职务,负责清理贷款。陈某甲等人在我们信用社贷款594万元,马某甲贷了55万元,这些贷款都是经我审批的。29年,因为我们信用社有陈欠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上级联社要求我们清理这些贷款。陈某甲到我们信用社申请用林地抵押贷款,经过调查市联社同意用林地抵押贷款。因为每单笔贷款超过1万元必须经哈尔滨市联社审批,所以陈某甲的594万元贷款就分解到陈某甲9万元、曲德文9万元、曲某某54万元、陈某乙9万元、熊某某9万元、熊彩霞9万元、姚某某9万元。陈仁到我们信用社申请贷款时,我安排信贷员杜福臣和审核员去调查、审核陈某甲用于抵押的林地,之后到林业局登记,到公证处公正,然后我通过我同学联系的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公司对这块地进行的评估。在这些手续做完后,我们贷款小组开会通过,后来市联社领导臧成和张某丙到一面坡信用社指导我们发放了陈某甲的贷款。陈某甲的594万元贷款发放后,偿还了他在我们信用社贷款本息.38元,还偿还马延信用社1万元贷款,偿还珍珠山信用社贷款1万元,另外还支付购买林地款24万元,直接打入马某乙的账户里了。马某甲等人的贷款也是与陈某甲的贷款程序一样办理的,他们的贷款55万元偿还了陈欠贷款本息364739.24元,另支付购林地款18万元直接打入张某乙的账户里了,还有9526.76元打入杜福臣的名下,这个钱可能是杜福臣支付的林地评估费。因为我当时我们不懂,没有对陈某甲、马某甲等人提供的林地经营权再抵押进行合法性审核。
  2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因熊彩霞现在福建省打工不能回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电话与其联络,熊彩霞称其只是按信贷员要求在贷款合同和借据上签的名字,贷出来的9万元钱其本人没有拿到,具体去向其前夫姚某某和信贷员杜福臣能说清楚。
  3、被告人杜福臣的供述:(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是1983年11月份到一面坡信用社工作的,1993年1月至212年8月担任一面坡信用社信贷员。29年6月份,尚志市信用联社催促我们基层信用社抓紧时间催收马某甲、陈某甲、姚某某、曲德文等人累户贷款,于是他们就到我们信用社申请办理以林地抵押贷款。马某甲提供抵押的1324.8亩林地是张某甲给联系的,这块林地是马某甲转包张某乙的,评估作价为1121.66万元。至于陈某甲、姚某某、曲德文名下的这块129亩林地是张某甲联系转包马某乙的,这块林地评估作价1189.736万元。给这二块林地作评估的公司是张某甲找的,我没有对这家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我也没有审核林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我根据马某甲、陈某甲、曲德文、姚某某提出的贷款申请,在调查人意见一栏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后来我们信用社给马某甲发放贷款55万元,给陈某甲、姚某某、曲德文发放贷款594万元,他们都是找人分开贷的款。马某甲贷出来的55万元贷款还我们信用社陈欠贷款本息3多万元,支付购林地款18万元,剩余的贷款也是偿还陈欠了,具体还哪笔我就不知道了。陈某甲他们的贷款594万元也是还以前的陈欠贷款3多万元,支付购马某乙林地款24万元,剩余的贷款也是还贷款了,具体还哪笔我不知道了,这些事张某甲最清楚。(2)当庭作的供述:陈某甲、马某甲他们向我们一面坡信用社累大户贷款是在25年开始的,以后每年他们都陆续用累大户的形式继续偿还陈欠。到了29年后,上面有政策不允许累大户贷款了。为了让他们偿还陈欠贷款,张某甲让我们信贷员告诉他们说联社为了化解不良贷款,完成收款任务,让他们先整一块林地,然后用林地抵押贷款来偿还陈欠贷款。我和马某甲他们说完后他们都同意这么办,后来由我们信用社出钱给他们买了一块林地,一块是马某乙的林地,另一块是张某乙的,都是张某甲给联系的,评估机构也是张某甲找的。这两块林地评估作价2多万元,后来就给他们分别贷款55万元和594万元。评估林地时我没有去过现场,只是后来上面来检查时我才跟着去的,之前他们谈多少钱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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