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BR/>关于淮安弘康委托贷款逾期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事项经过:2012年7月27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弘康”)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向淮安弘康提供人民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经过:
2012年7月27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弘康”)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向淮安弘康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5%,期限自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8月6日止。(详见公司2012年7月31日《公司关于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2013年8月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上述委托贷款展期六个月至2014年2月6日(详见公司2013年8月3日《公司关于淮安弘康委托贷款展期事项的公告》)。2014年2月1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上述委托贷款再次展期六个月至2014年8月6日(详见公司2014年2月13日《公司关于淮安弘康委托贷款展期事项的公告》)。2014年8月6日,淮安弘康逾期未还款(详见公司2014年8月9日《关于淮安弘康委托贷款逾期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4年11月,公司委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客户淮安弘康及担保人李先华、卞慧芳提起诉讼。要求淮安弘康归还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详见公司2014年11月4日《关于淮安弘康委托贷款逾期事项的进展公告》)。该案经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商初字第64号)(详见公司2015年10月8日《关于淮安弘康委托贷款逾期事项的进展公告》)。2015年11月18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浙杭执民字第631号执行裁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631号,主要内容如下:
1、 淮安弘康名下原抵押给中信银行的位于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188号共105套10827.14平方米非住宅(商铺)在淘宝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本案部分抵押优先债权;
2、 淮安弘康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188号共计39套4886.11平方米房地产抵偿本案所欠剩余款项;
3、 淮安弘康现金16.40万元抵偿本案所欠剩余款项。
以上房产已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已交付实物。
鉴于淮安弘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4)浙杭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三、对公司本年利润的影响:
根据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了解房地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D】-0009)、宁波甬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司法执行房地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甬智评报字[2019]015 号)及收到的部分现金,结合公司对该委托贷款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综合测算,上述执行结果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预计增加利润390万元左右,具体金额以经审计后披露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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