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其申请要求]高校毕业生来枣庄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圆梦计划”(咨询电话:0632—3341282)01购房补助政策毕业后到枣庄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毕业后5年内到枣庄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购房补助。到企业就业的,须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必须依法注册、
一、“圆梦计划”
(咨询电话:0632—3341282)
01
购房补助政策
毕业后到枣庄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毕业后5年内到枣庄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购房补助。到企业就业的,须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且在枣庄为首次创业。同时,均需在就业或创业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
02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1)到枣庄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择业期内(毕业3年内)到枣庄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的;
(2)毕业后来枣首次自主创办企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毕业5年内来枣首次自主创办企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所创办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个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符合上述就业创业补贴条件的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分别给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各承担50%(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定期发放到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连续发放3年。自主创业的,市财政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所称企业是指在枣庄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毕业年限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签订合同时间、创办企业注册时间均须在2018年5月18日(含)之后。此外,凡到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就业的全日制本硕博大学毕业生,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就业创业补贴及购房补助。
二、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
紧缺人才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632—3317217)
01
生活和租房补贴
对择业期内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主要指985、211高校和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由经费负担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500元生活和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连续发放3年。
02
购房补助政策
对毕业5年内到枣庄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主要指985、211高校和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由住房所在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购房补助。
三、青年人才优选计划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632—8685838)
符合条件的由市委组织部引进的青年人才,与枣庄市青年人才储备中心办理聘用手续,按市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调整工资。试用期满,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聘用到技术岗位的,可按照定职有关政策直接定职,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考核优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可安排担任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引进的青年人才正式聘用后,先不分配到具体单位,统一安排到基层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含试用期)。对引进的青年人才,享受工作补贴和购房补助,标准同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补贴政策。
四、青年见习政策
(咨询电话:0632—3341282,3331668)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当地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五、“三支一扶”政策
(咨询电话:0632—3341282)
自2017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
六、离校1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632—3320098)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632—3156277)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
八、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咨询电话:0632—3688068)
全日制高等院校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及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
(1)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最高可申请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额度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最高可申请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
(2)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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