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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规定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规定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当前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实际,现将调整贷款、提取政策做如下调整(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政策)。一、调整贷款政策(一)贷款对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调整部分贷款条件1、按时足额缴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规定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当前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实际,现将调整贷款、提取政策做如下调整(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政策)。 一、调整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部分贷款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至少保留1年的缴存额; 3、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并具有1年内的购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发票等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整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其中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还需依据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还贷能力、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扣除已交纳购房款金额(购买再交易住房除外) ; 2、首 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定期存单面值的90%; 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最高限额: 公式一:按照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近12个月平均缴存额) X还贷能力系数50%-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X贷款期限(月); 公式二: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X20倍 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账户为连续逐月缴存不低于规定时间的正常缴存账户。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四)调整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调整为最长30年,其中抵押贷款期限调整为30年,保证贷款期限为15年,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存单到期日期。 二、调整提取政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商品房的,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所需手续时间由3年改为1年。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之日起申请。 6,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商品房的,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申请。 (二)取消直系亲属提取业务,只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提取业务。 (四)取消支付自住商品房物业费提取业务。 (五)取消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业务。 附: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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