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贷款平台]网贷战略研究局工作日志
2015.7.18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
2015.7.18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015.8.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12.28 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2016.2.4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依法打击,稳妥处置
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
完善法规,健全制度
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拓宽合法融资渠道。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
2016.1.8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建立互联网金融和民间投融资制度规范。研究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工商注册登记、网站备案和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已经登记注册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和发放贷款,不准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准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准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不准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认真落实有关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研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2016.1.15 江西省 《关于促进全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扶持政策
注册登记政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除需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外)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依法使用“互联 网金融服务”字样。优化企业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允许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
2016.8.14 银监会下发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存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2016.8.24 银监会对外公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附则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2016.10.13 五部委联合发布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分类处置措施
根据以上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时间进度
总结督导阶段。银监会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各地情况,形成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2016.11.28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2017.2.23 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2017.6.28 央行等十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整改实施阶段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整改期最长可延至2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及验收。
(1)对合规类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对整改类P2P网络借贷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书,督促制定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整改困难、机构属性复杂、业务交叉嵌套等情形,根据业务规模、类别、主管业务等甄别机构性质,按照主动退出、合并重组、剥离独立以及转型移交等情形进行分类整改,并明确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退出时间表。
(3)对取缔类P2P网络借贷机构,按照前述取缔类机构处置程序执行。
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以及违规情节较重的,纳入取缔类机构处理。
视具体情形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指定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种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金融部门应停止提供金融服务, 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坚决打击相关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对没有金融牌照、涉嫌恶意欺诈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省领导小组要全面汇总分析业务性质、规模、资金流向等排查资料, 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协同开展打击查处、属地稳控、资产变现追缴等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017.6.30 互金整治办 《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
请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辖区互联网平台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增量。同时,互联网平台须积极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对于2017年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请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相关互联网平台开展现场检查,查实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代销违法违规产品、无代销资质销售金融产品、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等问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17.8.17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扎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分类处置。抓紧完成重点对象现场检查、出具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等工作。具体来说,对整改类机构提交的整改计划,要履行批准程序,确保符合要求,一是明确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二是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需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对已提交整改计划的机构,要加强监管,要求其按月提交标准化的整改进度报告。对列入取缔类的机构,要明确取缔工作责任主体,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2017.8.24 银监会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2017.12.1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2018.3.28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近日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钱压缩至零。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
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2019年1月21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小组下发 《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
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名单制管理。网贷机构整治名单已锁定为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机构,对于系统内未正常报数的网贷机构以及系统名单外的机构,各省网贷整治办要立即已送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处置,各省网贷整治办应加强网安中心书记报送管理系用中的信息维护,对每家网贷机构进行分类表示,在机构分类变化时及时更新机构状态。
2019年4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
各地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政策,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隐患,推动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技额本源,在确保平稳健康运行的基础上,争取于2019年下半年开展部分省(市)的试点备案工作,力争于2019年末取得初步成效,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防范重大风险三年攻坚战的总体实现要求于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严格划分网贷机构类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网贷机构按照经营范围划分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两类。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应当在18个月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跨省级区域存量业务进行逐步整改清零。
充实网贷机构注册资本金。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实缴注册资本应为货币资金。网贷机构资本金应为股东自由资金。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由资金入股。
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对于新撮合的业务,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
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
加强网贷机构投资者保护。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网贷机构应当以明确方式对出借人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并设定自然人出借人限额。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累计出借总余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网贷机构应当要求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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