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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再续五年

上证报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上证报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上述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记者注意到,这两份文件与2015年下发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基本一致,延续了此前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下发的两份文件,已于去年末停止执行。

所谓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留出来应对坏账的款项。

今年下发的86号文和85号文,再次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框架。其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参照85号文的有关规定,其他贷款参照86号文的有关规定。

根据86号文,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如果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6号文还明确了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以及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公告表示,除上述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以及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在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方面,8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而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85号文所称涉农贷款,是指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总体上,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近年来,为鼓励银行消化不良“包袱”,加大对实体经济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已有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出台。

下一阶段,相关税收政策是否还有进一步发力的空间?

光大证券研究所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建议,未来应继续采取“以丰补歉”的思路,在银行业总体经营稳定的情况下,推动不良贷款“应核尽核”,在税收上给予相应支持;在后续加速推进僵尸企业出清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简化核销流程;针对信用卡和消费信贷较难满足税前扣除条件的情况,建议给予差异化的管理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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