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贷款]武田宣布与拟议夏尔收购相关的定期贷款信贷协议,以及对过桥信贷
–由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出资––拟议夏尔收购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对贷款份额的大量认购,凸显了武田强劲的信贷实力–日本大阪–(美国商业资讯)–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TSE:4502)(简称“武田”)宣布,公司今日已达成定期贷款信贷协议,其累计本金金额不超过75亿美元,参与出资的国际领先金融机构包括摩根大通(J.P
– 由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出资 –
–拟议夏尔收购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 –
–对贷款份额的大量认购,凸显了武田强劲的信贷实力 –
日本大阪–(美国商业资讯)–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TSE: 4502)(简称“武田”)宣布,公司今日已达成定期贷款信贷协议,其累计本金金额不超过75亿美元,参与出资的国际领先金融机构包括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Bank N.A.)、三井住友银行(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三菱日联银行(MUFG Bank, Ltd.)和瑞穗银行(Mizuho Bank, Ltd.)(简称“定期贷款信贷协议”)。大部分资金已由日本金融机构出资。
定期贷款信贷协议中的贷款份额得到了大量的认购,是迄今为止亚洲最大的银团贷款,信贷协议的现金收益将被用于资助部分武田拟用于要约收购夏尔(Shire plc)的现金对价,同时还将用于减少2018年5月8日所达成的与拟议收购相关的过桥信贷协议(简称“过桥信贷协议”)的承付款项。与夏尔的交易取决于武田和夏尔股东的投票。
武田首席财务官Costa Saroukos表示:“我们十分高兴获得这一定期贷款安排,并得到领先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在我们继续努力完成公司对夏尔拟议收购的过程中,这一信贷安排将让我们成功摆脱很大一部分过桥贷款风险。这一协议有助于我们维持良好的分红政策,以及交易完成后的投资级别评级。参与这一协议的大量认购需求——超过了75亿美元的融资需求——反映了这些领先国际金融机构对武田的坚定信心,也彰显了我们继续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策略。”
围绕达成这一定期贷款信贷协议,公司对过桥信贷协议进行了某些技术层面和一致性的修订。根据《公开收购与合并规则》(City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简称“准则”)第26条,定期贷款信贷协议和修订后的过桥信贷协议已发布于武田的网站上,可登陆查看。
关于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TSE: 4502)是一家全球性研发驱动型制药公司,致力于将科学转化为改变生命的药品,从而为患者提供更佳的健康和更光明的未来。武田的研究努力专注于肿瘤学、胃肠病学、神经科学治疗领域、疫苗。武田同时与内部及合作伙伴开展研发,以保持创新的前沿地位。武田的增长源泉来自于创新产品(尤其是肿瘤学和胃肠病学)及武田在新兴市场中的布局。武田的员工约有3万名,在70多个国家中与合作伙伴在医疗保健领域携手合作,致力于改善患者的生活品质。。
重要提示
无论是根据本声明或其他文件,本声明并非是也不构成、代表或形成购买以及收购、认购、销售或处置其他任何证券的任何要约、邀请或要约之邀请或其中的一部分。
在英国或日本境外散播该声明可能会受到法律或法规的限制,因此任何获得这一声明的人都应意识到这一点,并遵守有关限制。任何未能遵守此类限制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反相关司法辖区的证券法律或法规。
在网站上公布
根据准则第26.1条,该声明的副本应在2018年6月11日中午12点(伦敦时间)之前公布于武田网站(取决于与居住于受限司法辖区个人有关的某些限制)。本声明中所提的网站内容并未收录于本声明之中,也不构成本声明的一部分。
准则的披露要求
根据准则8.3(a)条,任何有意购买要约标的公司或任何证券交换要约方(可以是任何要约方,只要该要约方所宣布的要约并非完全是或有可能完全是现金)不低于1%任何类别相关证券的个人,都必须在要约期开始之后,或者(如果更晚)或在作出首次公布任何证券交换要约方的声明之后,进行开仓头寸披露(Opening Position Disclosure)。开仓头寸披露必须包含个人对任何以下相关证券的意向和空头头寸的详情,以及此类证券认购权的详情:(i)要约标的公司和(ii)任何证券交换要约方。适用于8.3(a)条规定的个人必须在要约期开始后第十个工作日下午3:30(伦敦时间)之前进行开仓头寸披露,如适当的话,不得晚于在作出首次公布任何证券交换要约方的声明之后第十个工作日下午3:30(伦敦时间)。在进行开仓头寸披露截止日期之前交易要约标的公司相关证券或证券交易要约方的相关证券的个人,必须进行交易披露(Dealing Disclosure)。
根据准则8.3(b)条的规定,任何有意或感兴趣购买要约标的公司或任何证券交换要约方不低于1%任何类别相关证券的个人,如交易任何要约标的公司的证券或任何证券交换要约方的证券,必须进行交易披露。交易披露必须含有与交易相关的详情,与个人对任何以下相关证券的意向和空头头寸详情,以及此类证券认购权的详情:(i)要约标的公司和(ii)任何证券交换要约方,除非这些细节此前已根据规定8进行了披露。适用规定8.3(b)的个人在进行交易披露时不得晚于相关交易日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的下午3:30(伦敦时间)。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根据协议或共识,不管是正式还是非正式的,收购或控制要约标的公司或证券交换要约方相关证券的权益,出于规定8.3的考虑,他们将被视为单一个体。
要约标的公司以及任何要约方也必须进行开仓头寸披露,而要约标的公司,任何要约方以及上述任何一方的一致行动人也必须进行交易头寸披露(详见规定8.1、8.2和8.4)。
可登陆Panel的网站,查看披露表中要约标的公司和要约公司各自需承担的相关证券的开仓头寸披露和交易披露的详情,包括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数量,发售期的起始日期,以及首次确定要约方的日期。如果对是否需要进行开仓头寸披露或交易披露存在疑问,请通过+44 (0)20 7638 0129与Panel的市场监管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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