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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违法遭罚70万 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因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贷后管理不到位,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简称“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被罚款70万元。中国银保监会

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因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贷后管理不到位,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简称“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被罚款7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同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李芳对潍坊银行青岛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一案承担责任,被警告。

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单树涛对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一案承担责任,被警告。

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显示,郭胜海对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一案承担责任,被警告。

潍坊银行官网显示,潍坊银行成立于1997年,前身为潍坊市商业银行,2018年完成股权结构优化成为地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潍坊银行2019年中期报告显示,报告期末,潍坊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总股本比例13.578;第二大股东为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占总股本比例13.075%;第三大股东为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总股本比例6.210%;第四大股东为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总股本比例5.411%;第五大股东为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占总股本比例5.247%。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对潍坊银行青岛分行进行处罚,青岛银保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李芳、单树涛、郭胜海进行处罚,青岛银保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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