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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贷款]信用卡网贷和其它贷款逾期无力偿还后关于刑事坐牢等问题详解

随着近些年来的信贷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时代原因和社会原因,现在是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负债沉重的包袱,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与影响,本篇主要剖析一下这个信用卡网贷,银行贷款逾期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关于刑事等问题,让大家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从而可以安心工作生活,努力赚钱,早日偿还借款。首先网贷以及其它贷款都是民事借贷关系,不涉及刑法,所有网贷和银行贷款最终都会通过起诉到法院来解决债

随着近些年来的信贷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时代原因和社会原因,现在是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负债沉重的包袱,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与影响,本篇主要剖析一下这个信用卡网贷,银行贷款逾期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关于刑事等问题,让大家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从而可以安心工作生活,努力赚钱,早日偿还借款。

首先网贷以及其它贷款都是民事借贷关系,不涉及刑法,所有网贷和银行贷款最终都会通过起诉到法院来解决债务问题。是不会坐牢,(故意诈骗,等违法行为除外)

虽然是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最终判决以后引起的各种问题也是非常的麻烦,这一方面后面详细了解,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信用卡,因为所有的借贷关系里面只有信用卡有这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三条是很好理解,一看都比较明白,那我们主要了解一下第四条什么是恶意透支。

如何认定是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

先解释一下两次有效催收如何定义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超过规定限额具体是如何定义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新司法解释中指出: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是“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才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5万元以下的信用卡透支无论是“恶意透支”还是“善意透支”均不再承担刑责了。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的最重要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在金融类犯罪中,信用卡诈骗案件属于高发案件。在“恶意透支”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办理中,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历来是一大难题。“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了对“非法占为目的”的认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只要具备其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则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中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内容相对明确,较易认定。

主要是第一个“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需要在实际案例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区分。

明知无还款能力

如果有下列情况我们是否可以认定行为人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所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并且明知消费后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套现行为;奢侈挥霍的消费行为;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并且预计暂时没有经济来源仍继续透支信用卡等等行为。我个人认为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以下几种情况下不认定为“明知无还款能力”:

(一)行为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时有还款能力,有持续还款记录,后因失业、突发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还款,且未继续透支,对于已经透支但无法归还的部分,不宜认定为“明知无还款能力”。

(二)行为人与银行之间就还款事宜保持联系,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仅对欠款数额或者还款方式有异议,无拒不归还欠款的意思表示的,不宜认定为“明知无还款能力”。

理论上,达到本金5万上,逾期三个月,经银行二次有效催收,拒不还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是恶意透支,并不是只看没有还款,还要满足其他的条件。最主要是要有主观意识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你是正常使用的卡片,以前有正常的还款记录。

第二,逾期后你有还款行为,并且与银行积极协商。

第三,逾期后你并未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因此,不会面临刑事责任。

但并不会避免不被起诉。

银行以法追回应收账款,只要银行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下一篇文章重点阐述起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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