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承诺书]以过桥资金续贷,银行该不该对外出具承诺书?
银行极少可能主观上去骗取过桥资金来偿还贷款后又因为种种理由不放款的;有的银行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我听过也见过。如果过桥资金进去了,银行却不给放款了,这样过桥公司就被套里了,虽然银行解套了,但是过桥公司对银行声誉方面的影响,我觉得这是弊大于利的,众口铄金,积毁销骨。早上看到一个案例:涉案银行向过桥方作出其将向原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银行极少可能主观上去骗取过桥资金来偿还贷款后又因为种种理由不放款的;有的银行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我听过也见过。
如果过桥资金进去了,银行却不给放款了,这样过桥公司就被套里了,虽然银行解套了,但是过桥公司对银行声誉方面的影响,我觉得这是弊大于利的,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早上看到一个案例:
涉案银行向过桥方作出其将向原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借款人向过桥方所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以达到由过桥方向借款人融资清偿在银行到期贷款的目的。过桥方基于对银行承诺的信赖向涉案银行之债务人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涉案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其债务人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过桥方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过桥方造成的损失。
其实重点是银行出具了《承诺书》,《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395号】,文书中说: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圣源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
过桥公司可以就担保方式项下的资产情况进一步细分,如果抵押物尚可极易变现,权利证等手续上又没有一些瑕疵和硬伤,这样的过桥业务还是要做的。
很多的南方区域的银行对过桥公司提供《承诺书》,承诺满足一定条件之后一定放款,市场因素决定的,银行不出又得不到过桥公司的认可,所以也是无奈之举。
但是在过桥资金到账之后,放款的环节也会有一定风险,比如查封冻结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资金也无法偿还过桥公司,这样的情况如果在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中约束,过桥公司也是不认同的,因为业务开展过程中,写了很多制约性因素是不合适的,毕竟银行在偿还信贷资金过程中还是弱势群体。
?北方的金融机构也有对外提供承诺书的,或者是在过桥的借条上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签字,其实这样的风险系数也很高,我觉得利用个人信用掺杂在工作当中是不对的,凡事两面看,公是公私是私,分开对待更清晰。
贷款放出去收不回来不行,过桥资金收进来不放不行,如今业务开展起来并不容易,如果银行能按照一定的业务逻辑做接续贷其实是可以的,这样既节省了企业财务成本,又可以避免与过桥公司合作过程中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接续贷需要抵押权顺位的权利登记做支撑,有的银行是灵活掌握的,其实是可以接受的。
银行对外出具承诺书,其实就是不应该,有重大风险。
站长声明:本文《[贷款承诺书]以过桥资金续贷,银行该不该对外出具承诺书?》源于网络采集,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https://www.dkgfj.cn/12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