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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装修贷款]【建设银行贵阳城北支行行长施中遭罚 贷款三查不尽职】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9号)显示,施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以及违规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9号)显示,施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以及违规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2013年5月17日公布的贵州银监局关于施中任职资格的批复(黔银监复〔2013〕100号)显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施中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核准施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接文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任免手续,并将任职文件抄送贵州银监局。

另据天眼查资料显示,施中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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