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理财]北京: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不得强制客户购买保险、理财等
11月20日,北京银保监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不得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通知》明确指出,严禁借贷搭售、严禁转嫁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规
11月20日,北京银保监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不得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通知》明确指出,严禁借贷搭售、严禁转嫁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规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客户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是否购买上述产品及购买产品的金额、期限挂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切实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抵押登记等相关成本,不得凭借自身优势地位,采取诸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相关成本、要求客户先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申请贷款等形式,变相将上述经营成本转嫁给小微企业客户。
在此之前,银保监会曾于11月18日通报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两家银行不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北京银保监局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对于相关费用情况,《通知》则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办理标准、实行名单管理、约定分担比例。
具体而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升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明确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不得简单地以风险防范为由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客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或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
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并及时进行公示或告知客户,由客户自主选取名单范围内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客户选择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有偿服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同时,鼓励银行秉持“减费让利”原则,主动承担相关费用。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比如,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益类指标,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统一规范营销术语,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基层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通知》强调,严禁银行金融机构员工诱导、误导、强制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损害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增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通知》最后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七不准”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存在问题,彻底清理纠正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北京银保监局。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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