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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贷款]解码荷兰农业合作社,如何做到屹立两百多年,创造万亿产业?

世界上最大的花卉合作社RoyalFloraHolland的集装仓库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以来,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及农民增收起到积极作用。但国内合作社的发展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农业产业缺乏整合,农民比较分散,无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为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世界上最大的花卉合作社 Royal FloraHolland 的集装仓库自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以来,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及农民增收起到积极作用。但国内合作社的发展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农业产业缺乏整合,农民比较分散,无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为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除此之外,针对现状和问题,如何破解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农民合作社如何进一步发展?

中国蔬菜合作社里辛勤工作的农民们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荷兰的合作社历史已有两百多年之久,对荷兰农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探索其成功的关键因素,可以学习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完善的方法。

荷兰是一个有许多大型合作社的国家。在ICA全球最大合作社300强名单中,荷兰有20家合作社(Van Bekkum, 2008a)。荷兰的合作社与很多行业相关,与农业、信贷等合作社市场份额大的知名行业(如荷兰合作银行)相比,食品批发零售、保险、制造、住房、医疗等行业也存在合作社。

合作社是荷兰农业的关键参与部分,是饲料和其他农业投入如农业信贷等的主要提供者,是农产品的主要加工者,负责大部分园艺产品的销售。荷兰农民一般至少是两个合作社的成员。此外,合作社提供了大量工作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多年来,合作社能够成功地适应政策、市场条件和技术方面的变化。虽然新市场和新产品类别产生了新的战略,但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过去50年中仍然非常稳定。从2000年到2010年,Bijman(2012年)指出,所有农业合作社的整体市场份额甚至略有增加。

在过去50年中,农民人数逐渐减少,但农业生产保持稳定。2015年,只有60,000名农民,而农业、食品加工和分配产生的总附加值仍然为500亿欧元。合作社在这种附加价值中发挥了很大一部分作用。

图1显示了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荷兰所有(销售)合作社的联合市场份额。欧盟的平均水平为40%,荷兰合作社的市场份额接近70%。

表1显示了合作社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农业行业:乳制品、糖和土豆、动物饲养、水果和蔬菜以及花卉的合作社情况。

文末有合作社知识大礼包,欢迎获取

荷兰的农业合作社表现出了很强的韧性。它们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76年第一部合作社法的颁布。获得合法性二十年之后,合作社在购买和销售农产品方面已成为农民集体行动最受欢迎的模式。在20世纪,荷兰农业合作社受益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提供的市场保护,也受益于1960年代、1970年代和1980年代内部市场的逐步发展。在欧盟农业政策发生重大转变之后,荷兰合作社仍然发展了成功的企业和强有力的成员组织。
世界最大的花卉合作社Royal FloraHolland 的集装仓库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持续成功可以用有限的内部和外部因素来解释。

关键的外部成功因素是有利的立法,关于合作社的架构应如何建立以及合作和应如何运作的规则虽少但却很明确。这一法律框架可以对成员进行有效管理,并为创新内部治理提供了空间,以维持甚至加强成员对合作社的控制。

较为重要的一个内部成功因素是成员的同质性,成员的异质性越小,影响成本问题越低,决策过程的效率越高。虽然合作社享有民主决策的好处,但它们需要尽可能减少异质性,以保持高效率的决策。

另一个成功因素与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有关。回顾历史,我们看到很多联合社出现,然而,当地方合作社规模扩大,技术进步和市场条件的变化不再需要联合结构,它们在当地社区中的地位变得更弱时,这些联合社就解散了。最后,在市场条件有利于大规模生产统一产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竞争环境发生变化,随着超市的兴起以及消费者向更高质量、更多变化和更方便的产品要求转变的情况下,合作社能够从成本领先战略转变为高附加值战略。

荷兰农业合作社持续取得成功可以用五个因素综合解释:

①荷兰有授权合作社立法;②荷兰的合作社通过创新内部管理方式,得以维持有效的成员管理;③尽管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成员的异质性一直很低;④荷兰合作社在建立和解散联合社方面采取了务实的态度;⑤合作社定位明确,且制定了明确的战略。

荷兰的体制环境一直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它的历史和社会背景解释。荷兰人有自我组织、民主决策和联合管理的传统,荷兰社会的其他重要社会特征是高度信任和自由的商业态度,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合作是农业的主要特征。

在荷兰,生产者可以选择任何适合他们正式合作组织需要的合法商业形式。农民可以选择合作社、协会、基金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合伙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社是农民创办合资企业最常用的法律形式。

一般而言,在评估合作社的现行立法时,相关人员认为,荷兰关于合作社和协会的法律,在建立合作社和根据合作社组成人员的需要调整合作社章程时,是非常灵活的 (VanderSangen,2013年)。与其他欧盟国家的立法相比,荷兰关于合作社的法律被称为授权法,因为它没有什么强制性规则,在制定个体合作社章程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 (Bijman等人,2012年)。

就金钱和时间而言,合作社很容易建立和维持。在关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若干一般规则范围内,人们可以在其章程中制定更详细的内部规则,例如关于活动类型、成员的财政贡献、盈余的分配以及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沟通要求等等。与此同时,荷兰关于合作社的法律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使组织内部的治理适应成员的需要。

合作社的良好管理,包括对成员的有效管理。合作社管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理事会和专业管理层之间分配决策权 (Bijman等人,2013年)。理事会作为成员的代表,需要掌握足够的决策权以掌控组织的战略发展,同时,专业化的管理要求一定空间,既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又要敢于采用新的战略方向,吸引高素质的管理者。关键问题在于理事会授予管理者多少决策权。
Royal FloraHolland 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

特别是对于实行增长战略的合作社而言,理事会对管理层的控制是一个非常相关的问题。根据代理理论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理事会 (作为委托人) 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确保管理层 (作为代理人) 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若监测和控制不足,即给管理人员作出不符合所有者利益的决定提供了空间,对于合作社而言,管理人员的决定也不符合成员的利益。富尔顿和Hueth(2009年)的研究表明,合作公司的高度复杂性与成员的多样性相结合会导致理事会瘫痪,从而导致决策权实际上从理事会转移到管理者手中。

代理理论从利益冲突的前提出发,在设计利益协调机制时寻求解决方案,而管理理论 (Muth and Donaldson, 1989) 强调理事会与管理层在促进组织绩效方面的共同利益。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讨论的不仅仅是组织有效的控制,还有在管理者的控制和授权之间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

众所周知,荷兰的农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结构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上面,我们看到荷兰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在决定内部管理结构方面给予了很大的自由。在法律界限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内,荷兰合作社找到了各种方法来应对它们在加强成员承诺、成员管理和财务要求方面的挑战。

Bijman等人 (2013年) 发现,在过去20年中,荷兰大多数农业合作社在理事会和管理者之间实行了正式的分工,理事会负责决策控制 (批准和监督),专业管理负责决策管理 (启动和实施)。这种分工在新的内部治理模式 (或理事会模式) 中已经制度化。

除了已有100多年历史、在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之外,作者还发现了两种新的公司治理模式:管理模式和公司模式。

在管理模式中,合作企业的管理层也是合作社的理事会 (BoD),在这种模式中,关于合作社的战略和政策的决定和执行的决定不再有区别,理事会已经专业化,同时监事会对社会和企业进行监督。

在公司模式中,合作社已成为合作企业的监事会,协会与企业之间建立法律分离,使合作社成为合作企业的100%股东。这种结构为管理层提供了相对更大的自主权。

合作社管理结构的另一项创新涉及到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荷兰允许少数非成员专家进入理事会。此外,大型合作社设立了一个由100至200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接管了大会的大部分权利和义务。此外,这个成员理事会是一个新理事会成员的人才库。

在这些内部治理的变化中,荷兰并非独一无二。Bijman等人 (2014a) 已经证明,其他欧洲国家也运用了其中的一些创新。然而,荷兰在改革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似乎是最具创新性和最先进的。

我们知道,在大型农业合作社,特别是销售合作社内,成员利益的异质性正在增加 (Cook,1995年)。

合作社企业通过国际化和多样化发展,导致不同成员群体想要获得不同的利益。此外,随着农场的专业化,成员的个人决策可能会更加多样化。这种类型的专业化,甚至由于 (某些) 成员从为现货市场提供商品的生产商转向为特定加工商或零售客户提供专门产品的生产商而进一步加强。

成员的异质性对农民合作社构成了挑战 (Hansmann,1996),决策可能变得更加困难,成员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的协调可能变得更加困难,成员忠诚度可能减少,成员提供股权资本的意愿可能减少。成员异质性主要通过影响成本问题进而影响合作组织的效率。

在荷兰,合作社成员的同质性一直很高。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荷兰的单一目的合作社数量相对较多 (VanBekkumetal.,1997)。这些合作社具有特定的从事领域,例如饲料供应或只加工一种作物,如甜菜。在其他国家,更常见的做法是找到提供投入、加工和销售农产品和园艺产品的合作社。

对成员同质性的其他解释是文化同质性、相对较小的距离 (因此允许成员亲自会面) 以及农场规模差别很小。合作社跨国化的挑战之一,即在不同国家获得成员,是预期成员的多样性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决策问题。

虽然荷兰是跨国合作社数量最多的欧洲国家之一 (Bijman等人,2014b),但这些合作社大多侧重于其产品组合。跨国合作社可以在乳制品(牛奶是一种非常同质的产品)和水果和蔬菜中找到,大多是同一种作物。

截至2016年1月1日,荷兰最后一个联合合作制度被废除。当时,荷兰合作银行从106家地方银行组成的系统(每家银行都是中央合作社的成员)转变为与106家地方子公司组成的单一合作社(Groeneveld,2016年)。

合作社大多是作为小型组织建立的,这些组织往往设在一个特定的社区、社区或区域。但是当地合作社很快就会发现,对于某些活动和谈判情况,它们需要更大的规模。对于这些特定任务,最“自然“的程序是开始与其他地方合作社合作,形成联合社,因此建立了农业联合社,以便联合购买农业投入、销售和出口乳制品,共同确定质量标准,标准化包装,以及集体推广水果和蔬菜。

建立联合组织是为了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改变其基本自治权。成员组织在必要时进行合作,并尽可能保持独立。联合社本身就是合作社,它们的建立是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或从更强的议价能力中获益。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多数联合社已经转变为初级合作社或被解散。例如,多年来,联合乳制品合作社代表成员合作社出口黄油、炼乳和奶酪。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许多地方合作社合并为区域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的规模大到足以自行组织出口,这导致了联合社的终止。

联合合作社的成员越多样化,对于战略选择 (如投资) 的决策过程就越困难。联合合作社可能能够处理这种异质性,只要成员人数多且规模小,但当某一成员变得比其他成员大得多时(以其所有权份额或与联合合作社的交易量衡量),这种异质性就成为一个真正的问题。

传统里农民合作社与生产者密切相关,与消费者相距甚远。自1990年代以来,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作社复制了 (国际) 自由贸易组织(IOFs)食品行业中的市场战略。这些组织一直更加关注品牌产品的营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荷兰合作社在产品创新和品牌产品营销方面的努力显著增加。

合作社历来遵循成本优先战略,不断努力提高其加工和销售业务的效率,成员们一直敦促他们的合作社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合作社不能影响价格,因为它们是竞争市场上的价格接受者,或者价格由欧盟市场政策决定。

当技术发展将最低限度的有效运作规模提高到超过一个合作社的规模时,这种成本优先战略导致许多合作社之间的合并,这些合并导致存活下来的合作社数量很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合并运动已扩展到邻国(Bijman等人,2014b)。

除了尽可能降低成本的战略之外,销售合作社还制定了另外两个增加收入的战略。

第一个战略是在同一种商品的基础上开发许多不同的产品;第二个战略是发展自己的品牌。
荷兰最大乳品合作社 FrieslandCampina 旗下的各式品牌

虽然荷兰农业合作社的成功故事似乎是建立在独特的内外因素结合的基础上,但没有理由认为其他国家或部门不能借鉴它们的成功。

即使应用上述一个或两个成功因素,也可能助于其他国家或其他部门的其他合作社加强其竞争地位。

荷兰合作社在诸多方面都有成熟独到之处,而中国的合作社正处在蓬勃发展的阶段,通过不断借鉴和学习发达先进的经验和方法,一定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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