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
【内容简介】上述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法规
【内容简介】上述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对银行业实施相关监管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218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等。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18年1月12日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办法共六章78条,主要从资金运用形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做出规定,上述办法自218年4月1日起施行。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于218年1月5日由保监会印发,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从而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制定了三大工作任务,包括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并为以上三大工作任务设定3年时限和不同的优先级。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重点整治: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等问题;二、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误导保险消费者,以及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时消极处理、拖延推诿等问题。三、保险公司“长险短做”,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问题。四、不具有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
【法规全文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18〕3号) 【内容简介】上述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二是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三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办理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碳排放权交易;四是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法规全文链接】 《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18〕7号) 【内容简介】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在银行信贷方面,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股权、债券方面,引导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涉海企业,积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在保险方面,强调规范发展各类互助保险,探索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险、滨海旅游险、环境责任险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在多元化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法规全文链接】 《关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17〕288号) 【内容简介】上述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电子渠道预约开户,人民银行因地制宜建设预审核系统。二是优化开户流程,做到资料审核与上门核实或面签等各环节紧密衔接,最大程度提高开户审核效率。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整合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与各类产品协议,减少信息重复填写。四是加快开户资料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人民银行之间的传递速度。五是鼓励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小微企业开户绿色通道。六是鼓励引入人脸识别、光学字符识别(OCR)等新技术作为开户处理辅助手段,积极推进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
【法规全文链接】 《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17〕3号) 【内容简介】上述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要以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宗旨,着力增强村镇银行管理水平和中后台服务功能,建立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股权结构、治理架构和服务机制,并积极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
【法规全文链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银监发〔218〕1号) 【内容简介】上述通知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2条,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考虑净额结算与保证金协议的作用,并分别规定了重置成本与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步骤和公式。
【法规全文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17〕281号) 【内容简介】上述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三、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四、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五、加强代收业务管理。六、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七、严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八、强化监督管理。
【法规全文链接】 《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银办发〔217〕248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互金整治大环境下,调整交存比例; 二、此次调整设了3个月过渡期,从2月到4月,每月增加1%;三、在网联的系统建设尚未完全到位,能够充分承接各机构的全部清算业务之前,将机构交存比例暂定为从4月份开始达到5%左右。
【法规全文链接】 《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银发〔217〕286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于218年1月15日由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要求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拓宽深度贫困地区直接融资渠道;要加强深度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考核等。
【法规全文链接】 《资本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17〕19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于217年12月28日由证监会印发,该公告是为做好218年1月1日起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在资本市场的全面实施做出的通知。
【法规全文链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17〕17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于217年12月26日由证监会印发,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并自217年12月26日施行。
【法规全文链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上证发〔218〕6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18年1月26日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的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法规全文链接】 《关于就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18年1月12日发布,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16个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法规全文链接】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18〕13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要求,加强对融出资金监控;细化风控指标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明确证券公司展业的底线要求,强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严格限制关联方交易。
【法规全文链接】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股转系统公告〔218〕48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于1月18日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要求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创新层挂牌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轮换后,两年内不得重新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如果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创新层挂牌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挂牌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为申请挂牌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挂牌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法规全文链接】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股转系统公告〔218〕1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执行本指引,鼓励基础层挂牌公司执行本指引。
【法规全文链接】 《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17〕94号) 【内容简介】上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标准化工作模式、保险标准化机构职责、保险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程序、保险标准的实施与管理等内容;明确了保险行业标准、保险团体标准各自的管理机制、组织模式及制修订程序;明确了监管机关、保标委、行业社团组织、市场主体等标准化参与方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各类保险标准实施的一般程序与标准管理的方法。
【法规全文链接】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18〕6号) 【内容简介】上述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一、积极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二、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三、切实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四、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五、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六、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法规全文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17〕1834号) 【内容简介】217年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关精神,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法规全文链接】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17〕57号) 【内容简介】《决定》指出: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法规全文链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18〕14号) 【内容简介】218年1月15日,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该《办法》指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全文链接】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18]24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其报告的情况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法规全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18〕2号) 【内容简介】上述规定于218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征求意见稿包括六章45条以及六个附件,六章分别是总则、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风险暴露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附件分别是关联客户识别方法、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交易账户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上述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展保单贴现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二、保单贴现机构需具备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满足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能力等条件;三、满足保单贴现业务的条件;四、明确保险公司的义务。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218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上述征求意见稿,拟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脱实向虚”,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领域。此外,进一步明确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法规全文链接】 【内容简介】217年12月29日,证监会发布上述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重申廉政建设基本原则;二是强调证券公司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三是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行为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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