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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借名冒名假贷的违法风险

借名冒名贷款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的贷款,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贷款,规避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信贷管理制度,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流于形式,造成超越权限、跨区域、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更加隐藏,增加了信用社贷款风险,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1、借名冒名贷款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这是借名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借名冒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

借名冒名贷款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的贷款,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贷款,规避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信贷管理制度,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流于形式,造成超越权限、跨区域、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更加隐藏,增加了信用社贷款风险,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1、借名冒名贷款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这是借名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借名冒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大部分会引起贷款纠纷,给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借名冒名贷款使信贷管理制度难以落实。信用社虽然制定了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严格防范自批自贷、超权限贷款、垒大户贷款、跨区贷款等违规贷款,但是,客户经理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逃避信贷管理制度,形成风险。

3、借名冒名贷款假冒农户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贷款支持的农户、非农户,甚至企业法人获取了贷款支持,而本应获得支持的农户却难获贷款,使相关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在基层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借名冒名贷款还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向贷款户“吃、拿、卡、要”,不见好处不办事,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4、信用社因为发放借名冒名贷款,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损失。借名冒名贷款往往是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关的信息,在得知被冒名后可能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同时,由于冒名贷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的有关人员犯罪将被追溯法律责任。

5、它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越权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规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因为某些关系人的贷款数额大,又无物抵押,上报审批又无望,于是采取了化整为零,冒名、借名的方式帮其获得贷款。

6、它违反了大额贷款一般要有担保的规定,使贷款风险无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个不敢用真名立据的借款人,显然不符合资信良好的规定。这样借款人即规避了贷款风险又把风险留给了贷款人。

7、它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三查”的有关规定,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级检查的挡箭牌。

8、它一般是用款人与基层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某些信用社工作人员与一些私企业主、专业户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喝玩乐打成一片,由此产生腐败,不顾信用社资金安全,甚至想方设法为这些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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