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政策]青岛公积金政策5月9日起调整 涉及公积金贷款、提取等
8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我市重新制定出台《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规范调整了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相关政
8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我市重新制定出台《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规范调整了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相关政策,优化完善了贷款程序、申贷资料等流程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贷款新政将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等政策要求,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4月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1.提取范围
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提取时间和金额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3.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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