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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先别坐引擎盖 听听律师怎么说┃法周出品

本稿首发于法制周报2019年第51期编辑|杜杜本文2419字,阅读约需7分钟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告一段落。但汽车消费维权的普法、修法之路仍任重道远。合法维权方能合法护权。买车的您,如果也遇到类似纠纷,先别急着坐上引擎盖,听听律师怎么说。本期当班律师: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湘英贷款买车机构名不副实案例:孙

本稿首发于法制周报2019年第51期

编辑|杜杜

本文2419字,阅读约需7分钟

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告一段落。但汽车消费维权的普法、修法之路仍任重道远。合法维权方能合法护权。买车的您,如果也遇到类似纠纷,先别急着坐上引擎盖,听听律师怎么说。

本期当班律师 :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湘英

贷款买车机构名不副实

案例:孙某于2018年在长沙某宝马4S店销售顾问推荐下用宝马金融贷款买车。在与宝马金融公司交涉时,对方却表示没有这笔贷款。经查询,发现这笔贷款实际上是与其他银行发生的,而非宝马金融。

问题1:汽车销售顾问推荐时表明用宝马金融贷款,实际却是其他银行。4S店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合同欺诈?

律师回复: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贯穿在合同订立、履行及终止的全过程。4S店违反约定,未经顾客同意,擅自将贷款机构由宝马金融变更为其他银行,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条件: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规定。因此,孙某可拒绝签署与其他银行的贷款合同。

问题2:车主是否可以取消合同一次性付清汽车余款?

律师回复 :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孙某被汽车销售顾问诱导选择了贷款购车,被侵犯了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孙某可通过法律程序对宝马金融的贷款合同予以撤销,且可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清余款。

问题3:付清汽车余款是否还要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

律师回复:不需要。据《民法总则》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孙某通过合法途径撤销合同后,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需要再支付合同利息。

问题4: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付利息?

律师回复 :可以。《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孙某有权要求金融公司返还已付利息。

是“首付利息”还是服务费

案例:吴先生今年2月初在长沙某店预定一款车支付订金1万元。针对销售顾问所列的提车费用中“首付利息”这一款项存疑:销售顾问对此款项的解释是咨询费和服务费,与“首付利息”条目完全不相关。

问题1:“首付利息”是否合法?利息是怎样产生的?

律师回复:不合法。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这里的利息是和银行发生贷款业务而产生的。

问题2:吴先生是否可在原约定价格基础上取消“首付利息”?

律师回复:可以取消。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首付利息”与咨询、服务费毫不相干,不属消费者购买汽车应付费的范围。商家利用销售便利强行收取该笔费用实属违法,还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不明款项计入车价才开发票

案例:今年1月中旬,刘女士于某4S店看中宝马gt320,和店方约定以28.8万元的价格成交。销售顾问以利息低为由向刘女士推荐宝马金融贷款买车,同时表示目前的价格开不了票,要把前置利息费跟gps费用算入车价(共计30.3万元)才可开发票。在费用明细单上,销售顾问口述的7880元gps费用变成了1元。此外,4S店收取刘女士2000元的车辆保险押金,其保险承诺书指出:如刘女士未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此押金不退还。

问题1:不明款项条目(前置利息费和gps费) 在开具的发票上没明示,这些费用是否可要求4S店退还?

律师回复:可要求返还。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该不明款项属违法收费,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

问题2:gps商定的价格是7880元,在价格清单中又变成1元,4S店是否涉嫌欺诈?

律师回复: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问题3:若未按4S店要求购买指定保险,是否可要求退还2000元车险保证金?

律师回复:可要求退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4S店不得强制交易。

■ 律师支招

“以闹维权”不可取

循章依法是正途

针对车主如何维权,张湘英特别建议: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消协投诉。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及时告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理由,并告知其他解决争议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协应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应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不论哪种方式维权,都需要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

要用理性维权代替过激维权行为,避免出现“按闹分配”等现象。消费者合法维权,不仅是打造健康消费环境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非理性维权”“过度维权”等行为都将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伤害。合法维权,方能合法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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