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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通化海科农商银行4名前员工违法放贷,3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通化海科农商银行4名前员工违法放贷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庆,男,1971年出生,原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富江信用社主任(现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富江支行)。车某、吴某、朱某均是其下属。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庆在任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富江信用社(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通化海科农商银行4名前员工违法放贷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庆,男,1971年出生,原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富江信用社主任(现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富江支行)。车某、吴某、朱某均是其下属。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庆在任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富江信用社(现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富江支行)主任期间,在明知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前提下,指使借贷员被告人车某、吴某、朱某违规发放顶名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46.8万元。

上述贷款已收回,或达成还款协议共计人民币373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庆、车某、吴某、朱某均如实供述了其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人此前均有前科,此次已是因违法放贷再被告上法庭。判决书显示,2014年,因犯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车某、吴某、朱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通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庆、车某、朱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庆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车某、朱某、吴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组建,并于2017年1月正式获得开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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